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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免征,生产人员含不含临时工?
发布日期:2010-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因此,“四残”人员必须是和此福利企业有劳务合同,不包括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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