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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函[2003]418号)。

  办理条件

    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福利企业(由民政、街道、乡镇举办的非外商投资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安置的“四残”人中同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福利企业,经国税机关批准,给予退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企业,如发生亏损,经国税机关批准,可给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纳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已不亏损为限。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程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3)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的比例在20%以内,残疾职工上岗率在80%以上。
  (4)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
  2、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生产性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配比办法,即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残疾职工上岗率在8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经国税机关批准,可以退还企业部分已缴纳的增值税,具体退还比例以企业实付残疾人员工资总额的2.5倍为限。
  3、下列项目不得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1)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2)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法。
  (3)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貌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4)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办事流程

   1、新办福利企业(由民政、街道、乡镇举办)资格认定程序。由企业向所在地民政局、国税局提出申请,填写《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审批表》,并随附“四表一册”和残疾人证明(复印件),经所在地县市民政局、国税局核实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审批。经批复的新办福利企业,需领取“江西省社会福利企业确认书”,作为今后办理年检手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依据。
  2、退还增值税的资料报送。福利企业向当地国税局申请退还已征增值税,需填写《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审批表》,并附纳税凭证(复印件),按管理权限需逐级上报的,纳税凭证(复印件)随文一并上报审批。
  3、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生产性福利企业向县级国税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1)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的验资报告;(2)劳动部门备案的“四残”人员劳动合同;(3)上交社保部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务凭证;(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核发的《疾病证明》;(5)残联核发的《残疾证》;(6)《福利企业残疾人员上岗证》;(7)“四表一册”。同时,企业还应将“四残”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按季度在厂区显要位置予以公告。
  4、审批权限及时限。福利企业增值税实行按季退税。季度应纳增值税额20万元(含)以下由县(区)国税局审批,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自收到下级上报的已审核退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各退税机关在收到退税审批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退库手续。  

    办理时限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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