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统筹管理高中阶段的文件精神和我州实际,特制定《博州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州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各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籍归口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章 入学及审核
第五条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实行“四号统一”,“四号”即:录取编号、学籍号、会考考号、毕业证号。没有取得上述四号的考生,不能注册普通高中学籍、不能在所在学校参加会考、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普通高中毕业证。
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0人。
第六条 普通高中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州教育局当年有关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组织录取的学生。高级中学不得擅自接收学生,凡需转学者,必须到州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否则不予认定学籍。
第七条 被录取的普通高中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持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向录取学校说明情况,办理请假手续。不及时请假或无故不按时履行报到手续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花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州教育局审核,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卡,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及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励等情况。
第十条 每年3月和10月州教育局对高中各年级学生的学籍各审核一次。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一条 学生随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口迁入本州,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经接收学校同意,报州教育局审批。
第十二条 本州学生转往外地的,由原就读学校上报州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州内高中转学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接收学校每学期开学前统一到州教育局教育科办理,不接受家长和学生的个人申请,开学后不予办理。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原就读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学生档案移交转入学校。
第十五条 本州内高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新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外地高一年级转入的学生,学校必须严格审查以下证明:中考成绩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当地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凡有本州常住户口,原在本州中学就读,因故转入外地又转回来的学生,原则上应回原学校就读。
第十七条 高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除外地正常转学外,本州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十八条 借读是指取得某校学籍的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籍所在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等。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各中学不得接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允许,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在本州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州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州范围内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后由在本州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州范围内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州的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州范围内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本州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州居住的。
第二十条 申请在本州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户口所在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州区域内的暂住证,向本州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校及州教育局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本州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计划外学费。
第二十一条 到外地借读的本州学生,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原就读学校开具借读介绍信,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就读学校保留。
第二十二条 本州学生在本州学校一般不允许借读。确因学习困难或家庭照管困难需要借读的,须经原就读学校及接收学校同意,报州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查批准后,报州教育局备案。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一般不得提前复学。同一学段内,学生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休学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可编入休学时同一学段的相应年级。到期不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可作为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保留学籍。
第五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让学生留级。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就读的学生,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报州教育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其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批准,报州教育局备案,并注销学籍。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可通过适当形式表彰一批品学兼优或某方面表现突出,进步较大的学生。
第三十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极少数情节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未经州教育局批准擅自转学、借读、休学、留级的学生,不允许参加高中会考,不予颁发高中毕业证,不允许在就读学校参加高考。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有关规定的毕业条件,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州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