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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4: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家庭承包的主体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0-12-08    作者:程才律师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理组织的农户,这是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的。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额无法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再次,农村的传统信用系统建立在家庭信用基础上,一般认为农户才是农民交易活动的主体,这一点在农民共同体里很重要。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讲,以户为承包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都有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主。因此户主在承包合同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签名并不意味着承包经营权只属于户主,户主签订承包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家庭其他成员据此也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3)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单独农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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