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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8:农村土地承包工程中家庭承包如何设定期限?
发布日期:2010-12-07    作者:程才律师
因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规定了不同承包期限,如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承包期限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在重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上述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里的规定的期限是法定期限,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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