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6: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的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的是农民对土地的直接支配,是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上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他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全部属性。但这种与传统的用益物权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农民所承包的土地上。农民所承包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他物权,但农民是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的土地也是在农民所有的基础上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后过渡到集体所有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承包土地的农民是在使用自己所有或者说是在使用自己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共有的土地,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所称的使用他人之物。农民能够享有承包经营权,其前提是基于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只有取得了这种身份权,才能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而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