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
法定税率 |
优惠政策 |
个 人 所 得 税 |
累 进 税 制 |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 |
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京财税[2002]4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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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京办发[2006]30号) |
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