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2月7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同村赖某等人到本镇的夜宵摊吃夜宵,因让路问题,李某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赖某等人即冲上去打被害人陈某,同时在附近吃夜宵的黄某听到李某喊话后持刀冲上去捅伤被害人陈某,造成被害人陈某重伤。本案查明的事实:1、造成被害人陈某重伤的是黄某所为;2、黄某与李某是同村人,但不是与李某一起来吃夜宵的人。
对于李某和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李 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李某与黄某是同村人,黄某听到李某喊打陈某后,为了帮同村人而持刀冲上去捅陈某,此时,李某与黄某已形成了犯意联络, 并共同实施了伤害陈某的行为,因此对陈某的伤李某和黄某都应共同承担责任。李某、黄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伤害的行为,主客观相一 致,符合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构成共同犯罪。
第 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黄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李某喊打被害人陈某,是喊与其同来吃夜宵的赖某等人打被害人,并没有喊黄某打被害人,李某与黄某没 有犯意联络,只是黄某见同村人打架自己上去帮忙,是黄某单方意志,李某和黄某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李某和黄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后果 只能由黄某一人承担,李某不承担被害人重伤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共同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即2个以上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李某与黄某均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是2人 以上实施犯罪,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二)共同犯罪的客体。各个犯罪人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的各个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即客体必然是相同的。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实施的都是伤害陈某的身体健康,是同一犯罪客体,符合本罪的客体。(三)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从李某和黄某的犯罪过 程来看,均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尽管李某、黄某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相同的目标,就是要打陈某,为 了达到同一个目的,彼此相关,紧密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自的行为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陈某的伤是黄某直接所致,但只要直接引起了 危害结果,其他共同犯罪人都应共同承担责任,即李某应当承担造成陈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四)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构 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李某发出打被害人陈某的犯罪故意后,黄某积极配合,李某与黄某之间已形成了犯意联络,即具有共同的 犯罪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因此,李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