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乌鲁木齐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 资总额的3倍,超过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报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下限原则上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在职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 讨论通过,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