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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怎样处理?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有关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可以将单位具体情况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反映,中 心将尽力督促单位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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