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是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根据 1985年 1月 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 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