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必备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缴存职工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另行提供相应资料
(一)离退休提取
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铁路局退休命令》。离退休提取原则上由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直系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人签授的委托书;如由其他人代办则需进行委托公证。
(二)死亡提取
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继承权(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身份证;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提取的公证书。
(三)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地户口满两年,外地户口不受限制)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至今未就业证明”。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提供《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
(五)出国定居提取
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人民法院判决书
2提取人签订的委托书(监管部门盖章)
(七)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2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
3直系亲属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4参照治疗费用,提取金额不得大于个人承担部分。
(八)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
2提取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初次支付学费时提供)
4学校开具的学费缴纳通知单
备注:以上提取所需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注:为方便广大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在除达坂城区外的各辖区设立了公积金管理部,分别为天山区管 理部(业务咨询电话0991-2821308、2827379)、沙依巴克区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0991-5893119、5562809)、水磨沟区 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0991-4634096、4628483)、新市区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0991-3670693)、东山区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 0991-6901263)、头屯河区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0991-3882565),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分中心(业务咨询电话 0991-8844377)、铁路局分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991-792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