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2)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涉及到职工内调后,与在藏工作时间和工龄折算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经自治区劳动局请示劳动部同意,特致此函。
对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工龄。
同志在西藏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 年零 个月;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 年零 个月。
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时间共为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共为 年零 个月,合计连续工龄为 年零 个月。
说明:上述时间与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档案为准。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