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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区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区从事气象科研活动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项目序号 8
项目名称 区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区从事气象科研活动审批
实施机关 西藏自治区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
设定依据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五条:"外国组织、个人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气象活动的,必须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
实施依据 中国气象局12号令《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 第八条第三款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临时观测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气象台站的 规定执行。 建气象观测站需审查的内容: 1.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合作形式,中、外方合作单位名称,经哪个部门批准等。 2.采集气象资料所在地经、纬度,海拔高度等。 3.仪器、设备情况。 4.观测要素、观测时次。 5.观测有效期期限,到期是否终止观测。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 请咨询西藏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办理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处:扎西  黄静  电话:0891—6336372 633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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