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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指南:
一、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返政策项规定应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减免税,纳税人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依照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在5年以上和高新技术企业,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余企业的政策性减免税,报地市及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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