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受理部门
各地(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2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3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4 救助对象、原则、方式
(1) 救助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 实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3) 受助人员原则上只能救助一次,特殊情况下同人同地救助不得超过2次(含2次)。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5 受助人应当提供的情况
(1) 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 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 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 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 随身物品的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6 救助程序
引导、护送→问询登记→调查情况→实施救助
7 救助内容
(1)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8 受助人员的安置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9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10 受理地点
各地(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11 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12 咨询电话
拉萨市救助管理站
(0891)6928015 6928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