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和比例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二、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税发〔2003〕6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49号)。
三、受理对象
(一)主管部门为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单位的企业;
(二)在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三)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四、条件
(一)申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气吧)、商贸企业。
2.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认定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2.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3.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4.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5.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需提交资料
(一)企业实体申请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与地税);
5.企业上年度与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6.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7.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8.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社保局盖章);
10.企业员工工资支付凭证(职工签名的工资表)。
(二)经济实体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情况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与地税);
5.企业上年度与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6.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花名册;
7.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8.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企业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社保局盖章);
10.企业员工工资支付凭证(职工签名的工资表);
11.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
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注:以上材料皆需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皆需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企业备齐有关资料后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
(二)核准。省劳动保障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准(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企业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到其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事宜。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年检时间和需提交资料
(一)年检时间
企业要按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同时在每年的7至8月份办理年检手续。
(二)需提交资料
1.《 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富余)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检查报告书》;
2.《认定证明》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最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复印件(社保局盖章);
7.企业最新的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职工签名的工资表)。
注:以上所有材料皆需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皆需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九、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186656,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www.gd.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