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一)对符合救助对象规定的求助人员进行接收、临时管理和教育,并帮助他们尽快联系和返回家庭、单位。 (二)对不符合救助对象规定的求助人员耐心说明原因,并告知不予救助理由。 (三)与公安、城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符合救助对象规定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求助人员的救助工作。 (四)及时有效地处理救助工作中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五)配合主管民政部门开展避寒救助工作。 (六)完成政府和主管民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
法律依据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内容: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拒不如实按《实施细则》规定提供个人情况的; (二)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 (三)求助人员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 (四)求助人员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五)按《实施细则》规定,求助人员应如实提供的本人情况,具体如下: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
申请材料 | 无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一)入站程序: 1、求助人员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交接待工作人员审核; 2、站医务人员检查求助人员的身体基本状况; 3、对受助人员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4、报值班站领导批准,办理入站事宜。 (二)离站程序: 1、受助人员填写《受助人员自愿离站登记表》,如果受助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前来接领,受助人员或前来接领的亲属填写《受助人员接领离站申请表》; 2、复核有关情况,进行离站安全教育,办理受助人员离站所存物品领取手续。 |
时 限 |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