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载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提交由市市政管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有效的验资证明报告,应包括资信等级证书或资信证明、有形资产证明(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5、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1、如果需要现场审核的,申请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人员工作
2、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陈述、申辩理由
3、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听证会有关程序配合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受理的申请,经过审查,作出《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依法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上网公示。
2、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救济途径,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市政管委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西单北大街80号
3、乘车路线:22,47,105 甘石桥站下
4、联系电话:66056650
5、监督电话:66011988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