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作者:毛俊颖 时间:2010-09-12
原 告:杨某
被告一:叶某某
被告二:徐州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09年9月24日,原告驾驶皖……轻型普通货车沿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大道474号路灯杆附近路段处时,车头撞击沿东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一驾驶的苏……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致原告及车辆受损。2009年10月25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业园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一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苏……车辆信息,该车所有人是被告二,由被告三承保交通事故强制险。后原告委托本所毛俊颖律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律师收案后,认真细致分析案情,发现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上海工作,可以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是原告提供不了任何书面证据。据此,本律师调取上海房东的证明、原告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极力争取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适用了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