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陈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作者:毛俊颖 时间:2010-09-11
原 告:陈某某
被告一:刘某
被告二:鲍某某
被告三: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10日,被告一驾驶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鲁R……半挂车经东山大道由北往南直行至东太湖路口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经东太湖路由西向东直行发生相撞,以致原告受伤,其车辆受损。2009年8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鲁R……、鲁R……车辆信息,被告二是车辆被保险人,被告三是该车所有人,由被告四承保交通事故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律师工作:
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但无力交纳巨额医药费。各被告均不愿意支付医药费。后律师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并成功为原告申请执行到前期医疗费12750元。
判决结果:
庭审中,经法院调解,各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前期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前期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车辆损失费元。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金额待鉴定作出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