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2008年2月8日,谢某驾驶粤T牌号货车经105国道由广州往石岐方向行驶,行至东升镇105国道约3000M处,碰撞停车等候、由胡某驾驶的粤TP牌号客车(载张某、孙某、吴某、魏某等六名乘客)后,导致粤TP牌号客车失控再碰撞由石某驾驶的轿车、由刘某驾驶的轿车、由吴某驾驶的货车及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导致粤TP牌号客车现场起火燃烧、胡某、张某当场死亡以及孙某严重烧伤,其余四人身体受伤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等七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者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向肇事者、保险公司、车主等责任方追讨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各被告应当赔偿受害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物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应当对各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石某、刘某未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无过错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各受害人赔偿12000元。平安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122000的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保险、太平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过错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各受害人的损失12000元。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