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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伤残等级标准(5级)-重庆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马平原律师
发布日期:2010-11-01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请第一时间打110、122报警;便于分清责任,顺利解决纠纷,本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中,若选择“私了”,在事故发生时请及时拍照保留证据,若当时没有报警,日后难以分清责任。
对于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在交警队主持调解时进行一次鉴定,然后协商相关的赔偿金额;如果达不成一致协议,或者虽达成协议,但一方不愿意履行,(交警队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后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预缴的部分诉讼费,另一方面对鉴定结论双方扯皮的机率降低;
 对于案情简单或索赔数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本律师免费帮当事人计算索赔的具体项目、数额。对于复杂需取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经济能力有限,前期可不收取任何费用(重庆主城以外另行协商),成功后才付律师费。马平原律师联系方式请点击名字即可显示相关网页。
特别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请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5 Ⅴ级伤残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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