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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伤残等级标准(3级)-重庆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马平原律师
发布日期:2010-11-01    作者:110网律师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律师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请第一时间打110、122报警;便于分清责任,顺利解决纠纷,本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中,若选择“私了”,在事故发生时请及时拍照保留证据,若当时没有报警,日后难以分清责任。
对于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在交警队主持调解时进行一次鉴定,然后协商相关的赔偿金额;如果达不成一致协议,或者虽达成协议,但一方不愿意履行,(交警队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后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预缴的部分诉讼费,另一方面对鉴定结论双方扯皮的机率降低;
 对于案情简单或索赔数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本律师免费帮当事人计算索赔的具体项目、数额。对于复杂需取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经济能力有限,前期可不收取任何费用(重庆主城以外另行协商),成功后才付律师费。马平原律师联系方式请点击名字即可显示相关网页。
特别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请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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