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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下)
发布日期:2010-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wto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为了克服gatt的不足和应付国际经济的发展,经乌拉圭回合国际贸易谈判,wto得以形成。在下面几个方面,wto对gatt是有很大的发展的。

  (一)极大地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还将纺织产品在适用gatt的例外上重新拉回到gatt的体制之中。乌拉圭回合在完善规则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是就保障条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纺织品和服装等问题缔结了协定。其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要,纺织品和服装占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总值的45%.三十多年来,这个领域始终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之外,发展中国家纺织品的出口长期遭到发达国家的歧视性限制,经过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努力,关税总协定终于决定分阶段取消这些限制。

  (二)确立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还拥有争议解决机构,以解释wto国际文件和相关的争议,这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使条约的解释有中立的解释者,争议的解决有仲裁者,这有利于条约涵义的明确和执行的有效性。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如果不提及争议解决机制,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议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

  (三)将gatt的规则普遍地适用于各个国际经济领域,如扩大适用于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使wto在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具有基本法的作用,这有利国际经济条约体系,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

  (四)对于原先没有形成法律规则或者不存在国际法规则的领域,在wto体系内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尽管有些规则比较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毕竟是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将这一领域纳入到wto的基本原则之下,对于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在贸易的公正性上有所发展。由于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程度增加和集体谈判力量的增强,也使得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在一些领域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如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成功地阻止了发达国家就缔结投资协定而进行谈判的尝试,发达国家的要求是给予投资者普遍的国民待遇,结果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只重申了货物的国民待遇,有关投资的国民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只能通过谈判解决。〔4〕(p92)

  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中获得了一些差别的待遇,包括:在市场准入的减让方面可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在实施协议方面享有过渡期或减让某些义务;享有某些执行程序上的灵活性。此外,还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当尽力给予照顾,提供技术援助,改善市场准入机会。〔4〕(p92)

  五、我国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就wto而言,存在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权利不平衡的局面,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表现在:一是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讨价还价的权利。协定被定义为谈判机制,如关税谈判、重新谈判、有关关贸总协定条款实施的谈判,这些谈判的结果都体现了讨价还价权力的大小,这种谈判机制与那些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固定的优惠规则和原则有所不同。弱小的国家发现,在第22条至23条磋商条款下难以与强大的国家抗衡。从这种意义上讲,谈判中贸易规则的实施的条件因国家而异,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3〕(p48)关税总协定一向引以为骄傲的传统是,使用真实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同时辅之以通过磋商和谈判,务实地允许例外,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作为时代的产物,有其必然性,但这种妥协过于政治化,与它原来的合约式的法律框架格格不入,因此,这部分的空洞和缺乏约束力也就无法避免。〔4〕(p40)二是语义上的不明确性,特别是针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问题,即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从本质上讲,对发展中国家关税来说,第四部分是关税总协定传统上背离义务的一种例外,而对发达国家来说,虽然被要求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但只是要求发达国家的各缔约方除因被迫原因,也可以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尽可能实施条款说是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一直到乌拉圭回合,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这种模式都没有改变。这些问题都是亟待改善的,也需要包括wto规则在内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参与对这些规则的形成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存在着一种对市场经济的迷信,当时,有大量的原计划经济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市场经济的模式,希望市场经济能解决一切以前所不能解决的问题①。其实,市场本身只是提供了一种资源的分配和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它本身并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它只是提供了一种市场财产权利的体系和一种竞争的环境,这种条件能否转换成生产力还是要有转换的过程。这种转换是有代价的,而正是这个问题在改革中被人们所忽视。从国际经济的发展上看,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的比重是小了,而不是大了。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曾在提出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同时,提出了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国际法律的发展上看,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很大程度上讲,还是一句政治性用语,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有利于国际经济平等和公平的制度还是缺乏的,在这一方面,是落后于政治秩序的发展的。政治秩序已从殖民制度转变为以国家主权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而在经济秩序中,仍是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私法自治规则的发展远远超过了规定私法公正性的规则的发展②。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的地位。平等的秩序不能有效的建立。

  但是发展中国家占据着全世界人口和土地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自主的意识也不断地增强,对国际经济事务的熟悉程度也不断地增加,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许多成功的发展的例子,如亚洲四小龙、巴西等国的发展。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高速发展也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在发展中,发展中国家对国内经济环境的治理应该是其发展的重点。而在国际经济环境上,争取一个有利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也是必要的。

  随着各国实行市场经济,各国对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也认识清楚了,对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制度背景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认识也清楚了,这对发展中国家争取相应的权利,避免国家经济主权过度让与是有好处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是我国的基本立场,也是中国坚持自己的应有的经济主权表现,中国一方面积极实行市场经济,这是我们改革的基本方向,但不切实际的发展和开放只会损害本国的经济及其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梅镇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a〕 史久镛 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a〕 王名扬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a〕 汪暄 略论国际经济法〔a〕 国际法年刊〔c〕1983 369—397

  〔2〕姚梅镇 国际投资法〔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3〕沈敏荣 政府、市场与经济法的定位〔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0 (1)

  〔4〕张向晨 wto与发展中国家和政治经济关系〔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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