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投资领域内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0-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目前的证券市场有1 300多家上市公司、市值10万亿人民币左右,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有2.5万亿元左右。中小投资者占开户总数的99.7%。然而由于我国投资市场的不成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加上投资者投资知识的欠缺,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常受到损害,侵害发生后广大投资者又不知道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识别预防证券交易中常见的违规违法现象,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系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为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石,并期望我国的证券市场得以繁荣、稳定、长久发展。
关键词:金融投资;基金股票;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
一、证券投资中常见的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1.老鼠仓。在基金行业里,“老鼠仓”说的是基金从业人员在运用基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自己或相关利益者的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等到基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先卖出自己或相关利益者的股票从而获利的行为。而参与基金投资的机构和普通投资者的资金则有可能因此被套牢,这显然会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2.上市企业为了自身利润或大股东利益夸大编造虚假盈利。在我国,上市指标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其壳资源价值连城,受利益驱动,便产生了利润操纵现象,其动机有以下几种:第一,为获得股票发行资格;第二,为了提高发行和配股价格;第三,避免股票被摘牌。上市公司为了保住上市资格,在一定程度上会进行利润操纵,从而使投资者判断失误,蒙受损失。
3.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是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投资者平等知情权的证券侵权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原则及诚实信用的市场精神。
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在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中科创业(原名为康达尔,000048)庄主吕梁(吕新建)和朱焕良合谋操纵中科创业股价,在全国20余个省市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账户1 500余个,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5 600余万股,占流通股的55.36%。中科创业的庄家将自己认为是“臭狗屎”的一只股票,从10多元炒到了80多元,其坐庄系列股票的市场值高峰时多达100亿元。此后,中科创业庄家发生内讧,自2000年5月16日起,其股价以49.18元的除权价开盘后一路下跌,至2000年12月22日跌至33.59元,下跌31.70%,以后再连续9个跌停板,引发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莱钢股份等纷纷跳水,差点引发一场股灾。据吕梁的操盘手丁福根交代,在股价拉升和出货的过程中风险基本上都转嫁给了中小散户。
5.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问题。第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是时效性极强的资源,信息披露的滞后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第二,信息披露虚假。一是发行人为获得发行资格,采取虚增资产、虚减负债、增加待摊费用等方法,达到以虚假信息包装公司形象的目的。二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缺乏有效性,反映公司信息的合并会计报表过于笼统和模糊,难以揭示不同地区的盈利水平、经济增长趋势和风险状况。三是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如在披露股息率时,不提具体数字;披露盈利预测信息没有预测依据;年度报告不披露非主营业务细节和变化情况;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经济业务;缩小负债与亏损。第三,信息披露不公平。上市公司的消息还没有在证监会指定各大报纸上刊登,却已由其他渠道泄露出来,对中、小散户极不公平。内幕消息的存在是我国现阶段股市的重要特征。
6.机构投资者的违规违法情况。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从人数上看,个人投资者占总开户人数的99.7%,机构投资者只占0.3%。但是机构投资者拥有8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个人投资只拥有2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就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操纵市场,“对敲拉升”、“造势做局”等违规违法活动不断出现,炒作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关联机构互相炒作、互相买卖,买卖非常频繁,把价格炒上去。另外一种就是由有关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后把股价拉升上去。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股票市场投机盛行、消息乱飞,价值投资法则、社会道德、法制观念等被投机者抛到脑后。股票市场的投资功能、转制功能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策
1.遏制利润操纵行为。第一,加快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完善,不给企业操纵会计利润,粉饰经营业绩创造“契机”。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种准则和制度,以遏制利润操纵。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对会计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净化会计行业环境。第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于违规造假进行利润粉饰的企业,帮助其进行利润粉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严惩不贷,要遏制企业操纵利润,彻底改变目前低廉的违规成本敌不过强大利益诱惑的现象;更要建立企业、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企业蓄意造假和注册会计师因徇私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的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老鼠仓”案件中,当事人从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严重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财产应负的忠实义务,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对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据介绍,证监会已向立法机关正式建议,在刑法修订中增加针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上述行为的背信罪,以刑法制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另外,证监会还将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建议进一步加强处罚力度。
3.建立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和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内幕交易的这种特点说明内幕交易行为危害极大,所以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减轻司法负担,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必须建立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和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健全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才能形成最有力的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基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于该内幕信息有关有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情节严惩的将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4.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中国证券监管,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使资金、人力、物力向优秀的企业倾斜,使其做出对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应有的贡献,以实际行动倡导“绩优”的投资理念。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
5.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资配股等加强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自律机制,促使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动作提供公正的服务,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履行各自的任务。
6.培育并监管机构投资者,减少股市的投机行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历来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有限,这是导致股市经常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放宽对包括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限制,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逐渐按比例投入股市,既可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又可活跃证券市场。积极筹建共同投资基金,并把社会各阶层的限制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金额较大、相对固定的长期投资基金,增加股市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解决目前股市投机的问题。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引导,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对机构投资者开户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机构投资者要进行信用评级,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要进行约束,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持仓数量、操作过程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调查,使其投机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7.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由于证券市场发展迅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滞后,相关法规需要及时修订、补充。《证券法》是需要大量细化的、具体的、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而现在的规章、条例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造成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失范,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
8.增强投资者维护权意识。投资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证券法》第63条,不实表示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受害股东可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等。
相信证券市场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指导下,会健康有序地发展,造福于人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