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下)
发布日期:2010-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例
2003年5月12日,陈华向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陈华共透支消费了 9960.83元。2005年4月20日,陈华又向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贷记卡,在2005年5月9日至2005年5月13日期间,他又通过该卡透支消费了5977.3元。陈华这两次透支消费都没按规定期限内将钱还上,经发卡行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2004年3月23日,陈华和周亮签订借款协议,陈华向周亮借13万元,并以自己的一辆“凌志”牌轿车作为抵押,后经陈华同意将借款中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张某。2004年6月7日,陈华向张某出具借据,将凌志车的行车证、附加费、车船使用税等手续交付给张某,并承诺2004年7月30日将借款还清,但到期后他却以暂时手头紧为由没有还钱。2004年9月5日,陈华又以卖车还借款为由,将车从张某的委托人胡某处骗走。之后,心怀叵测的他又准备将该车的行驶证和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骗走,但是没有得逞。于是,陈华又补办了一套该车的行车证,并于2004年12月29日以新乡市智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再次将该车抵押,向他人借款5万元。由于陈华迟迟不还钱,着急的周亮和张某就于2005年3月11日找到陈华索要借款,狡猾的陈华向二人承诺说,一定在 2005年5月28日前还张某5万元,其余5万元10月30日前分期分批还清,并给周某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保证2005年11月30日前还清。周亮和陈华再次相信了陈华,但令他们没想到的事,陈华却从此“销声匿迹”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很快将陈华绳之以法。今年7月18日,卫滨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华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故判处陈华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华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上诉人陈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使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和量刑适当,刑期计算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恶意透支的客观原因
造成以上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原因我认为是可能是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
因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为减少风险,发卡行必须花费大量成本用于调查个人信息,增加担保力度,要求每个申请人必须有一个拥有稳定收入的担保人,但这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可能产生的后果是,资信良好的人会认为信用卡服务给自己带来的收益无法弥补所付出的成本,因而退出信用卡市场;而某些资信差、可能有违约企图的人,则全力争取信用额度。换言之,资信状况良好的人不愿或不需使用信用卡,而资信状况差的人对于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却十分热衷,从而造成恶意透支甚至诈骗现象,给发卡行经营带来高风险。另外,发卡行会对资信状况差的客户有所戒备,当发卡行不接受他的信用时,最后的结果就是借贷行为不会发生,双方都没有收益。另外,资信制度缺乏造成的第二个严重后果是,资信程度不同的持卡人享受的服务缺乏差异,制约目前信用卡产业发展。因为发卡行不能真实地了解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就无法针对不同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措施。目前,信用卡透支额度仅分为银卡5000元和金卡10000元两种档次,不能真正对不同资信状况的人予以差别服务,无法给予个人资信状况良好的人以更多的信用额度。因此,需要建立使每个人保持良好个人信誉的激励机制,要给资信状况良好的人更多的优质服务,使他们充分享受到信用卡消费的便利;对于失信行为予以必要的惩罚,使有不良记录的人受到限制。
六、恶意透支的防范体系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控制与防范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控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刑罚控制和非刑罚控制。要两手抓,两头兼顾,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切实有效的控制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
(一)刑罚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了很大发展,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其中又以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为严重,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务之急就是要不断的深化金融改革,健全、完善金融立法,严格金融执法。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把金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使金融立法不但符合当前的大环境,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在执法上,各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与时俱进,更新理念,以符合时代要求的全新执法理念作指导,从机械执法转向人性化的执法上,从引用单一性的刑事惩罚转到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司法上来,破除只讲办案,不讲保护的旧观念,正确树立打防并重、预防为主的新观念。
(二)非刑罚控制
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信息反馈速度。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技术水平较低,存在许多漏洞,容易导致风险。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信用卡业务并没有联网运行,持卡人的异地消费比当地消费更为复杂,即使是象现在已经加入“银联”的银行,其客户在异地、异行的消费信息也不能及时反映到开户行,这样银行就难以全面、及时了解交易情况,更无从快速发送止付信息。据调查,银行向各地特约商家发送被称为“黑名单”的止付名册的最高频率是两天一次,大部分银行只能做到一周与外地商家联系一次,多是借助于电话、电报等方式,给恶意透支留下了非常大的空间。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高效的清算网络系统,及时发现和控制透支行为,并能迅速传递止付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目前银行电子化联网还没普及,银行反映不灵敏等弱点,打时间和地区差,进行诈骗。银行在客户每一笔较大的透支发生后,可以向客户发送一份提醒注意的通知单,提醒其及时检查自己的资金状况和消费情况,预防疏忽大意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严格资信审查。申领人的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及变现量进行严格审查,把好入门关。对申领人体检的身份证件应认真辨别其真伪。可通过书面核实、电话访问、向有关单位和邻居查询等方式弄清申领人的真实身份,谨防申领人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必要时还可以建立持卡人信用档案,尤其对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且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其信用状况恶化,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化解风险。
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当持卡人出现透支时,银行应及时提示其已经透支,尽快补足存款,发卡机构应在透支后立即寄发透支通知书或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情况。发卡行应对持卡人透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况,当出现风险事项时,便于及早防范。对于透支时间较长或透支金额较大的持卡人,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催收。四、发卡行应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完善操作程序、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素质。特别是在电子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应大力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电子化建设,加快持卡人透支消费信息的反馈速度。一旦发现异样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对信用卡的消费情况做到全天候监督,时时注意其变化。另外,银行还可利用保险来防范信用卡透支的风险,借助司法力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金融诈骗犯罪理论与侦查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康均心主编,2006年1月第一版,第283页。
[2]根据《金融犯罪案件公安实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邓宇琼主编,2005年5月第一版,第287页。
[3]根据《金融犯罪案件公安实务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邓宇琼主编,2005年5月第一版,第283页。
[4]《金融诈骗犯罪理论与侦查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康均心主编,2006年1月第一版,第300页至302页。
[5]《金融诈骗案例》经济日报出版社,张锡坤主编,2002年第一版,第267页。
[6]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昨日发布的《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研究报告。
[7]陈光中主编:《金融期诈的预防和控制》。主编,出版时间,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