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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
发布日期:2010-08-08    作者:孙新律师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这样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产生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但是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犯罪目标,信用卡诈骗犯罪便是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透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随之增加,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并成为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主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防范等方面作粗浅分析,抛砖以引玉。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有一定额度或者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仅凭个人信用,不需要实物担保,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不需要实物担保的信贷产品,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根据使用人主观方面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按要求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在一定期限内,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短期违约行为,发卡行会以扣缴一定利息为对价,同时短期信用不良状况会在银行信用系统内体现出来。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催收又迅速还款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以催收后拖延时间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     1、主体条件       现在争论最多的就是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根据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是想办信用卡好好使用,但是个人信用状况或是个人资料不完善,为了顺利通过银行审核,证明文件或是手续上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领取后,都有遵循信用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根据是否提供真实身份,“善意的骗领人”又可分为“瑕疵善意骗领”和“实质善意骗领”。如果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和不足,这样的善意骗领是可以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但是实质性善意骗领因为提供虚假申请人身份,一旦越线实施了恶意透支,就应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就很难界定其领取信用卡时有无犯罪意图,那和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就一样了。因此,笔者认为实质性善意骗领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办理信用卡不是为了用信用卡,不是为了透支,不能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而是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如是由于盗窃、抢劫等行为而得到的信用卡则构成非法占有信用卡行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主体。所以,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合法持卡人和瑕疵善意骗领人。     2、主观条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上不想还款的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前者是主观的不愿归还,后者是客观的不能归还。所以,如果行为人透支后,确实是由于客观的正当理由不能归还的,基于行为人的无恶意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携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3、客观条件       恶意透支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透支额度的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三是经过催收仍然不还款。其中透支额度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个人信用担保短期贷款数额,对于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可以根据还款期限进行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对于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根据2009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三、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采用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形成大量透支,再隐匿潜逃,对银行催收置之不理,导致银行不能追回透支款。       二是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境外或异地恶意透支。例如甲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国外疯狂购物消费,大肆透支。当对账单寄达甲时,甲便持没有离境证明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真卡跨境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没有密码识别,发卡行很难查到信用卡领有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       三是持卡人和商户串通,倒付现金,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     四、如何防范恶意透支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防范,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国家法律保障、银行规范控制和个人素质提高。要多管齐下,全面兼顾,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切实有效的形成“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控制和防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网络。       (一)国家法律保障     要有效控制和防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就必须深化金融改革,健全、完善金融立法,严格金融执法。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把金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在执法上,各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与时俱进,更新理念,从引用单一性的刑事惩罚转到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司法上来,正确树立打防并重、预防为主的新观念。       (二)银行规范控制     发卡行应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完善操作程序、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加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的素质。并且借助科技优势,开发了一系列风险管理与服务支持系统,加强银行监控、识别银行卡风险事件,及时降低、消除风险隐患。充分发挥银行信息资源优势,依托各类风险信息采集共享平台,及时提供行业风险报告、风险提示等信息服务。一旦发现风险,银行应立即反应,快速处理,将风险降到最低。     (三)个人素质提高     持卡人应珍惜信用,不要恶意透支,不要参与违法行为和欺诈交易。持卡人一旦因这类不法行为被查获,将被列入黑名单,给个人信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将导致银行一致拒绝一切信贷业务,更严重的还将导致刑事处罚。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加强公民守法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培养个人信用意识,构筑坚固思想防线,拉起防止恶意透支的警戒线,确保信用卡安全有效的使用,防止犯罪发生。


来源: 中国法院网钦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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