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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发布日期:2005-10-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在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方面发挥着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本文着重阐述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证是一项重要的信用制度

    公证之所以作为一项信用制度,从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机制及外在社会对其评价上得以肯定。一是从公证在法律上的地位看,公证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中介机构。公证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尤其是发挥公证的服务、监督、沟通、公正作用。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全民素质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自觉求助于公证法律服务,社会对公证的期望也会大大提高,不但要求公证能够确保真实、合法,而且还要公平和公正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要求每一位公证员必须成为诚信大使,每一份公证书都具有无庸置疑的公信力。二是从公证的基本原则上看,公证必须遵循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原则,这正是信用制度的内在要求。公证处和公证员要忠于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不真实、不合法事项不给予公证。同时,公证还应坚持正义原则,即公平、公正地处理公证业务。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公证员从正义的角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当事人在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时,不得违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从公证的程序规则来看,公证活动都受到立法规范的制约。公证有自己的程序规则,从公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到出证、回避、管辖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违反了公证程序的规定,公证的效力将得不到实现。四是从公证的效力上看,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效力。这一点也正是公证被社会肯定的结果。五是从公证处构成主体看,公证员有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诚实信用是公证员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因此,可以讲公证就是一种信用,它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机制

    公证通过对社会信用的证明,发挥其社会信用保障机制的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它不单涉足于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而且对社会中一般性的信用伦理道德也加以干预,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首先,确保公证事项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灵魂。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讲诚实、守信用。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就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保证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这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个人诚信和外部约束机制之上的,公证正是维持它的平衡点,通过特定的程序,使社会成员无法以虚假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进而降低了社会的风险和纠纷,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公证实践中,确保诚实信用是公证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原则是法律对信用道德准则的吸收,使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它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权利义务内容。其基本要求是:(1)当事人必须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2)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3)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这一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各个阶段,从而公平、公正地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公证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反映在对合同以及相关事项的公证中。如对合同的公证,公证员不单审查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的真实、合法,而且审查合同的所有条款。(1)保证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规避法律;(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中体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平衡,体现公平、公正;(4)对合同条款中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要向当事人进行说明,根据他们的意思表示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5)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存在的遗漏进行必要的补充。如《合同法》规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当事人根据合同的需要,须在合同中明确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将合同中应反映的诚信原则加以明确化,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合同无约定而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对方的利益。通过以上公证程序审查,将合同进一步完善,从而避免合同的纠纷,减少诉讼,保证交易安全和提高合同效率。又如,在赋予强制执行公证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另一方对合同条款是否了解并同意接受,以及债务人一方是否同意在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意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在合同中以明文条款约定。这样能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各自的诚信,保证债权在日后依合同约定得以实现,又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此外,提存公证确保了当事人的诚信得以实现;抵押登记公证保证了债权人的抵押权,以对抗第三人,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证据保全公证将当事人的诚信以公证形式加以保全,维护诚信一方的合法权益等等。

    其次是防范和制止欺诈、虚假行为和事实的发生。一方面,坚持真实、合法原则,防范和制止欺诈和虚假,保证交易安全。真实、合法是公证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事交易活动中,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抛弃信用规则,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申请公证时常提供各种虚假的证明材料,试图欺骗公证人员,以达到以公证的合法帽子来欺诈他人的目的。这类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个别当事人的土地证、房产证已设定抵押、或已被法院查封,仍将土地和房产出卖给其他当事人的;还有冒名顶替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的;一些当事人持假身份证或冒名顶替,企图蒙骗过关。出现这些情况有的是一味贪图省事,把身份证交给别人冒名前来办理,也有的是心术不正,企图以假身份证非法转移他人财产。公证人员对前来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认真审查,及时发现申请公证事项中存在的欺诈行为或假冒行为,以确保公证的真实、合法,保证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是强化公证审查程序,防范虚假证件对公证信用的挑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加,出国留学、探亲、定居的人数快速增长,前来公证办理出生、学历、经历、亲属、婚姻、财产、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文书的越来越多,其中也夹杂不少的虚假的因素。要确认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公证审查程序尤其重要。一方面要凭公证员职业经验和敏感,对那些假证件的制作工艺水准、色泽新陈、印鉴规范、文字表述及各历史阶段等相结合起来进行识别;另一方面,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以电话、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以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如今科技日新月异,制造者的造假水平也越来越高,面对那些足以以假乱真的证件及证明材料,最终解决的方面是逐步建立起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并要从立法上加以规定,对制假、造假、贩假、使用假证件者加以制裁。同时,公证应面对挑战,采取多途径、多领域的公证调查取证手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维护公证的信用。用好公证这一信用制度,防范公证信用危机公证信用已被社会所接受,信用已成公证行业的一笔无形财产,是一种资格和能力的体现。作为公证行业的一员,应保护好自己的这块资产,行使好自己的权力,而不应任意性地行使或滥用手中的权力。在公证行业中,给行业信用抹黑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有媒体报道了湖北省武汉市体育彩票作弊的丑闻说,用来摇奖的乒乓球里竟藏有铁物,而参与这次活动的公证员却在开奖前宣布了 “本次开奖的摇奖器具完整”,球被卡住并被工作人员用手拨下后,又宣布此次摇出的中奖号码“真实、有效”。公证员在这次作弊事件中所扮演角色,使人们不能不对公证信用打个问号,公证信誉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又如,最近报纸披露的两年事,使我国的公证空前蒙羞。一则是浙江省金华市某名牌中学决定从2000余名考生中通过摇号录取120人,摇号由公证员到现场公证。公证员竟然愿意为这种连稍有些常识的人都会耻笑的荒唐行为作了公证。另一则是四川省犍为县严某与比他大1岁的田某结婚,为此,写下8份《声明书》,承诺“永不与田某离婚”,公证处为这份声明书进行了公证。后来这份“爱情公证”被人民法院判决否定,8年的婚姻最终以离婚告终。公证员在上述两个事件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其所起的负面效应让人对公证的效力产生了怀疑,给公证行业的信用带来深重的打击。

    我们应该承认,在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一些因素也在影响着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湖北武汉彩票舞弊事件中,公证员确实存在失误,它影响了人们对公证事业的看法。公证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信用证明的,只要有着点虚假,就会动摇社会公众的信任感。 公证的信用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是公证行业常提到的口号。公证处和公证员应牢记我们的信用是法律赋予我们并要依靠我们的行为来建立的。因此,在行使公证证明权时,忠于事实、遵守法律、诚实守信是公证员的基本要求。公证行业应经常性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创建诚信为中心,制定相应的规范,如为公证处、公证员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全方面跟踪监督;对违反诚信的公证处、公证员进行必要的惩戒,对遵守诚信的公证处、公证员进行奖励等等。通过公证员、公证处及公证员协会的努力,使公证的信用更加牢固,使公证的信用地位得到提升。

    此外,公证要受到社会的认可,不应将公证视为一种形式,而应认真、诚恳地服务,才能提高公证的威信,让公证得到社会的信任。近年来,在各种竞赛、评选、抽奖、招标活动中,公证人员留给人们更多的印象是念1份几乎是千篇一律的公证词,像是走过场一样,从来没有一个说过“不”字。可以说,宣读公证词只是公证程序中一个很小的环节,公证人员在前期和后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当事人资格合法性认定、材料真实性审查、活动规则的审查和监督等。当前格式化的公证方式的确容易使人们觉得公证很简单和随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的公信力。一个负责的公证员,职业的敏感会使他预见到现场的所有情况,而不仅仅只是宣读简单的公证词。这就要求一个好的公证员必须稳重、诚实,扮演的是让人信任的第三人的角色,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于开办人民币存款公证的通知》1996年1月5日,〈96〉司公字2号)中规定公证处在当事人为赴国外定居、旅游、探亲、留学申办人民币存款公证而又难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直接调查取证;《通知》同时要求,公证处在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时,发现疑点的,必须调查核实。调查范围涉及存款权属、储蓄种类及存期等。又如,公证处在办理以存款单为质押的担保合同公证时,按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应对存单的权属及真实性进行核查。因此,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就成为必然的审查程序和重要的工作环节。

    明确公证处查询存款的路径和权限

    (一)明文授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存款的前置条件是“依法”。因此,首先应在《公证法》中明确公证处的存款查询权,以弥补《商业银行法》关于存款查询的原则规定。其次应尽早提议由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在相关规定、部门规章中明确公证处对存款的查询的程序。

    (二)明晰权限。根据前文所述,授权应扩展公证处的查询事由,公证查询存款的授权不应仅限于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而应明确“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有权查询相关单位、个人存款情况,有关金融机构应予协助”的刚性要求。

    (三)规范路径。为确保存款人的权益不会因公证处的查询权滥用而受到损害,可规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的查询受理部门、公证处查询公函格式、有效签署及查询回报程序等。

    (四)密卷保管。个人存款属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权。权利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生活情况中的收集、储存、传播享有排他的控制权并加以保密。隐私权与民事主体存在具有同期性,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时起,甚至死亡或消灭都自然地享有。理论上认为,死者的隐私权同样应加以保护。而现行公证档案管理规章存在硬伤性缺陷,如司法部公证司(96)司公字02号文仅要求存款到期之前,公证档案应作密卷保管。建议修正为“在档案管理规定保存期限内作密卷保管”,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吴清武 黄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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