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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升华与制度创新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论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创新,对于我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全面把握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要点及其整体关联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产权为基础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联系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交互作用原理的创造性运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认识的深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一论述,体现了道德、产权、法律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交互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特性与市场经济共性的紧密融合,既借鉴了国外发达市场经济运作的成功经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创新,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
  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性之一。它既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保障。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这个判断既来源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来源于我国20多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的改革实践,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完善的社会信用系统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功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无可替代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导向与约束功能,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社会公平得以实现的必备条件。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要突出社会信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地位,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优势。
  从改革实践来看,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遇到的诸多矛盾,特别是市场秩序、金融风险等突出问题,无不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许多现象与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期所遇到的问题相类似,表明这些现象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基于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市场体系的需要,欧美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从19世纪中期起形成雏形,并在20世纪的经济震荡中逐步发育和完善起来。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因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尤为紧迫和艰巨。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体系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带有普遍性,交易的行业和类别愈多样、交易的链条愈延伸、交易的手段愈便捷,就愈需要信用系统的切实保障。这在虚拟资本市场表现得最为明显。人们之所以把金融业称为信用经济,就是因为没有信用的保障,一切借贷活动、证券交易、票据业务都无法顺利进行,资本市场当然就不可能建立和发展起来。在现代市场体系中,从商品市场到要素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实体市场到虚拟市场,从传统市场到电子商务,都需要以信用作为构建的保障平台,以市场主体相互间遵守契约为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保障。信用是市场主体必备的一种共同理念,也是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规则。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到发达市场经济中的金融借贷、期货交易等,都必须以信守契约为成交的基础。市有信则立,市无信则废。市场秩序混乱源于“失信”二字,它的后果贻害无穷。我国市场上一时出现的假货盛行、欺诈成灾、私改账目、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以及种种腐败行为等,都同信用缺失有关。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以社会信用体系为根本保障。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一条客观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学会自觉地运用这条规律,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重大的工程抓紧抓好。
  形成道德、产权、法律有机结合的社会信用合力系统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交互作用原理的创造性运用,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创新,对于指导我们科学地认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要点及其整体关联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任何社会经济的运行都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过程,上层建筑包括道德在经济运行中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经常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我们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观念上特别是在道德观念上,必须反映新经济体制中的生产关系及其全部社会关系,其中很重要的是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平等协作的关系。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市场道德,应当成为人们经济行为的规范。所谓“以道德为支撑”,就是发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对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即用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引导、支配、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应当强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精神支撑。然而,社会主义道德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需要坚持不懈地进行公民道德和经济伦理教育。只有通过长期的公民道德和经济伦理教育,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变成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才能充分发挥其自律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把社会信用体系仅仅归结为纯粹的经济行为,忽视道德的力量,弱化德治,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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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把以德治市与依法治市有机结合起来。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是道德的“底线”,是一个社会所能允许的最低行为标准。法律的强制功能是道德所无法比拟的。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关系,它既要成为一种道德经济,更要成为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愈发达,交易关系愈复杂,就愈加需要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决定》强调法律的保障作用,就是强调法律与道德规范相配合才能形成他律与自律的合力,把诚实守信变成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由于法律比之道德更具体、更细化、更具有刚性特征,所以,还必须在健全立法、强化执法上下功夫。这同样是发挥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重要作用,即利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为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保障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社会信用制度。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联系起来,明确提出社会信用制度的链条以“产权为基础”,这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个新亮点。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深刻领会、高度重视。
  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联系起来,表明诚信以生产关系的核心——现代产权关系为发生和运行的根基。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和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它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表现之一,是市场主体之间交换关系所要求的行为规范。而产权则是所有制关系的核心,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定就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交换主体也正是产权主体,各类商品的交换实质上是产权的互相让渡。只有守信,方能形成以等价交换为基准的、真正意义上的交换关系及其延长的链条;只有产权归属清晰,才能在交换关系中明确各自的权责。
  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联系起来,表明信用法律的落脚点和对象是产权。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所保护的乃是一种利益关系,核心是产权关系。在市场的广阔交换网络中,没有得到严格保护的产权界定,法律保护的对象就不明确,交换主体的权益及其义务便无法规范,其流转也不可能顺畅,特别是在虚拟的资本市场和现代电子商务中更是如此。完善产权制度,能够把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联结起来,维系和保护产权主体在日益频繁、愈加广泛、形式多样的交易行为中的权益,使得诚信道德准则有了稳定而可靠的实现机制。
  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联系起来,表明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实实在在的经济主体,即排他性的产权主体。这就是说,不能把社会信用仅仅视为道德和法律的“软件”,最根本的它还是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的实体系统,本质上属于经济范畴。社会信用链条实质上是发达商品经济关系的链条,属于“硬件”。正如交通规则,其表现形式为公共道德和法规条文,但实际运行的则是各种物流、客流的主体,离开了这些主体,规则就失去了对象性。我们由此可以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牢牢地扎根在产权主体的根基上,真正成为一种经济关系。惟有如此,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得以建立和完善,并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功能和道德功能。
  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联系起来,表明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有道德、法律来维系运行中的产权关系,而且还需要产权清晰的一定实体专门从事实际信用服务业务,并形成特殊的市场关系形式,即信用市场。这又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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