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依法接受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上诉人郭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现我们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感情并没有破裂。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经人介绍认识,于1981 年办理婚姻登记,并在婚后生育三女,双方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经过较长时间的交往和接触,已形成一个比较稳固的家庭,双方夫妻感情较好,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上诉人于2001年与被上诉人离婚后,在2001年6月30日双方又复婚,由此可见,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还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在长期的相处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也是正常的,也属人之常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时会因一些家庭琐事而偶尔发生纠纷,由于双方的文化层次低,所以未能采用比较合理的方式去处理这些矛盾,但双方的感情基础还在。所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感情并没有破裂。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一审判决。
鲤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在查明整个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于200X年X月14日作出(200X)鲤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该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因双方未能处理好家庭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又提起上诉,上诉人在上诉状所提的关于夫妻感情破裂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正如一审判决所讲:“夫妻感情存在矛盾是正常的,双方如能互相尊重、互谅互让,是可以消除彼此矛盾,和睦相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所以我们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感情没有破裂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三、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无共同财产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没有必要对夫妻财产进行析分,也没有必要对婚生子生的抚养进行商讨。夫妻在存继期间没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析分,婚生子女还是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