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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间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定原则属于国家意志在物权的创设问题上对当事人个人意志的一种强制。是由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的这种强制性容易使人们误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相冲突。其实不然。民法中体现的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作为规范民事活动领域中当事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原则上只是提供当事人行为的适当模式,并不强制当事人实施这些行为,只有在当事人逾越法律设置的禁止界限,如违反公序良俗时,民法才通过让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予以矫正。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自由地创设民事权利义务,享有取得权力和行使权利的自由、选择利益争端的解决方式的自由等。民法的这种自治特质通过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得到了最为典型的体现,所以在合同法领域可以看到诸多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在物权法领域,物权法很少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然而,不能因此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对立。相反,从某种意义上看,物权法定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私法自治在民法其他领域的发展。

一、物权法虽然限制当事人在物权的种类之外设定物权,但仍然肯定每一个当事人都可以而且应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物权法定原则具体主要表现在:


(1)物权法肯定了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独立地取得和享有各类物权的权利能力。


(2)物权法赋予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的范围内决定是否设定物权关系、设定何种物权关系、是否变动物权以及以何种条件变动物权等自由。


(3)物权法确认了每个物权人的权利可以自由地行使并应当受到尊重,他人不得侵犯物权人的物权,不得干涉物权人行使权利。正因如此,物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处分物权,如与他人订立合同转让物权,也可以在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物权。从这一点上看,物权法符合私法的特征,仍然贯彻着私法自治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种类予以限制的目的旨在保护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尊重,并进而保护交易安全。合同法主要规范交易,而交易的进行往往以对物的支配权为前提,如果不以强行法确定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第三人无从知道物权人享有的是何种类型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如何,也就无法做到尊重他人的物权。因为物权获得他人尊重的前提是物权人之外的他人知晓物权的存在以及内容。与此同时,如果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混乱,势必严重增加交易成本,物权难以辨认,此时第三人由于无法确定通过交易获得的物权是否可靠,从而处于被动地位,终将导致交易很难正常进行。因此,如果不采用物权法定原则,防止一物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整个物权,交易中就必须由单个的合同从外部加以控制,这使得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极大的挑战。


综上,由于物权法和合同法有着不同的属性,私法自治在财产支配领域与财产交换领域便有不同的表现。正如合同法必须限制合同关系的缔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一样,物权法必须通过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自由创设,但这不仅无损物权法的司法性质,而且有助于实现民法的私法自治品格。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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