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
发布日期:2010-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为了反对中世纪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及刑讯逼供等一系列摧残和践踏人权的行为,故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的要求。”这即是公开审判制度的思想来源。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公开审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切审判活动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从而实现诉讼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的一项原则。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1、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公开审判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案件的审理活动,并且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使案件的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2、公开审判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使法院的审判活动被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增强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3、公开审判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诉讼效率是现代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无论作出什么裁判,总会有一方当事人不满,而程序的正义就在于吸收这种实体上的不满,让公正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展示出来,使当事人接受这种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结果并心悦诚服,公开审判制度所要求的程序设计,也就是要营造一种公正的气氛,有助于当事人双方接受判决。
4、公开审判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公开审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实现诉讼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开审判的初衷是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
5、公开审判有利于在社会上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具体案件的公开审理,能够使旁听群众生动、形象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广大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尤其是对一些影响大的案件进行现场电视转播,社会效果更为明显。
三、我国公开审判的立法状况
我国公开审判原则直接来源于对传统司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相联系的一个重要方式。
早在1933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就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秘密进行,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
建国后,公开审判制度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都得到明确规定。在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76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1975年在文革期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公开审判制度,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这项原则。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第125条一字不改地重申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条、第103条、第115条都对公开审判制度进行了规定。
1991年颁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上述规定的原则进行了确认。
我国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宪法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该制度在实践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公开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
1、公开审判形式化。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正确,程序的对错往往被忽视。
此外,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提前接触案件材料,单方会见当事人,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庭长、院长审批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等影响的普遍存在,使许多具体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形成了未审先定,审理与判决脱离。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并无公开之实。尤其是庭外的单方接触除了为司法腐败提供时空条件、孕育不公判决之外,还严重影响法官的中立形象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均衡地位及对判决的满意程度。
2、当庭宣判率低。目前在诉讼实践中公开审判的比较多,而当庭宣判的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有:法院内部案件的请示、汇报、审批制度的影响;法官法律素质低下,无法当庭界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如果没有当庭宣判的制度,旁听者听完庭审却得不到一个结论,将会削弱公开审判的意义。
3、判决书内容简单。判决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决定当事人的命运。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多为事实陈述、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很少记载判决理由。大部分的判决书多是笼统简单地罗列出一系列的证据、事实和法律条文,却不反映法官为何采信上述证据,通过哪些证据推导出什么样的相关事实,又怎样将相关事实对应法律条文,得出适用此法而非彼法,以及对当事人的意见和请求为何支持和驳回的理由,这样,当事人即使获得了判决书,也无法弄清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理由。
4、审判脱节。听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一点是和司法工作的行政化相联系的,在改革前,很多法院都实现裁判的层层签批制度,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提出裁判意见,还需要庭长、院长签字审批,导致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5、审判公开程度不够、质量不高。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实践中并非严格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办理,或者忽略审前公告,或者公告了的案件不安排充足的场所以便旁听,或者对公民旁听加以限制、不允许记者采访。有的虽然允许旁听,允许报道,但裁判结果迟迟不宣判,淡化了公开审判的效果。
另外,我国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进行评议不公开,评议中的少数意见不公开,由此导致一些审判人员不负责任,随大流,案件质量保证不了,缺乏对审判人员的监督。
6、二审迳行裁判用得过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迳行裁判被用得太过普遍。
五、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
1、建立审前准备程序。将审前准备程序作为公开审判的主要内容之一。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所有诉讼活动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2、加强庭审工作。公开审判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案件事实和主张,当庭提供证据,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法官则处于中立者的地位,从当事人的诉辩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当庭认定证据,并作出裁判。
3、完善公开宣判制度。一是确立当庭宣判制度;二是详细宣告判决理由,判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各方所提供的各种证据,法官所采用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哪些,不予采纳的证据有哪些,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何在,根据所采纳的证据如何对当事人讼争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认定的事实与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结论;三是采取适当方式将判决结果予以公示,以便当事人和公众查阅;四是应建立将评议中的少数意见公布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将评议过程也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公众知道评议过程和判决结果,体现诉讼正义。
4、完善不公开审理的规定。除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几种情形外,应增加几种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一是为了维护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权争议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二是根据简易程序的特点,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公开审理。三是对当事人协议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公开审判是为了司法公正,为了公正地处理当事人的纠纷,因而,公开审判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是否公开审判,应首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当事人的需求,如果当事人协议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公开审理。
5、对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该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自行审理。同时,对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审判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6、建立法官心证公开制度。庭审阶段的公开,不仅包括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即所有证据材料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出示、公开质证,从而公开确认其为该案证据的诉讼活动,也包括了法官的心证要公开。
心证公开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自阅读起诉状之时起)所形成的心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表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心证公开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方式,心证公开是作为公开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的新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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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朱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