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受害案件的法律适用应以完善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徒”是指公民为掌握一门适用技术而向精通技术的人一起学习的一种方法,俗称拜师学艺。在我国民间这种拜师学艺的传统由来已久,很实用,很普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项技术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学徒在学习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就处理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导致这一类型的件处理结果多样,有失严肃。
“学徒”学习有以下几个特征,1、学徒普遍为未成年人,称幼儿学,一般在监护人征得师傅的同意而求师。2、吸收学徒学习的师傅一般系长期固定从一门适用枝术的民间工匠,不具有法人资格。3、学徒学枝术一般不给师傅学杂费,随师同工同学。学艺成功后学徒可以给师傅礼节性财物称谢师。4、学徒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给师傅伙食费,学杂费,学习方法边与师傅从事枝术性劳动,边接受师傅指导求得学习。教的方法也是师傅边与徒弟从枝术劳动,边指导徒弟学习,最终学成师傅所掌握的枝术,谢师出门,另立门户以从事技术性劳动获得利益。
学徒与学生的区别:1、学习环境不同。学校的设定是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要,定点建成,具备一定规模的场所的规范校舍,供师生上课、休息、住宿和生活,而学徒的学习环境往往是以工场和具体操作地为场所。
2、教学的方法不同。学徒的学习是随师习教,边干边学,在干的过程中逐步摸索出技术的要领,最终学成技术。学校学习有专门通过培训的各类专业人员作为教师,有专业性教材,有实验场所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操作。
3、支付的报酬不同。学徒往往不交学杂费,自行选择行业和师傅,不带伙食,随师吃住,在劳动中不领取报酬,创造的劳动成果为师傅所有。
4、用于调整学徒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民间普遍存在学徒求师的情况下,学徒在学习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学徒家长与师傅调解处理无果,诉至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如何适用法律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学徒受到伤害主要是指学徒在从师学习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
我国对人身损害及其劳动者的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履权责任原则。《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好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人就劳动保障的特别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人的处罚,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它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履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雇员和在校学生受害的处理规定。
“学徒”在学习过程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是按学生受到伤害的相关规定处理?还是按照雇员受到伤害的规定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学徒的情况不应定性为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同样不适用学生在校园内受到限制伤害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目前在审理学徒受到伤害的案件,法官多比照雇工受害进行判决。这样处理是否公平,值得研究。利之所得责之所归是民法的原则,雇工他能熟练地为雇主创造劳动成果。所以雇主在雇员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担责是公平的,而师傅就不像雇主那样获得学徒的劳动成果,甚致还要承担徒弟损害他人财产的赔偿义务,所以为体现法律的公平,学徒受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学徒自身过错受到伤害,自行或由监护人担责,师傅过错,由师傅担责,混合过错,按过错大小担责,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徒受害的由第三人担责。如果学徒受害按雇工受害处理,对师傅而言是不公平的。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贾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