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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方式和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0-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从以上可以看出,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之间的对立情绪往往比较严重,矛盾容易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调解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庭前调解更具有迅速化解矛盾、消除分歧、解决纷争的突出特点,这已经成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
一、我院三年来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几点做法

(一)我院2006年—2008年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年来,我院共审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属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3件。其中调解结案31件(含当事人自行和解),判决2件,调解率93.9%。

(二)三年来我院调解轻微刑事案件的几点做法

三年来,我院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对此类案件,我们在查清案件事实、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创新调解机制、提升调解技巧为重点,以服判息诉、提高案件调解率为目标,确立了“调解优先,少判多调”的案件处理原则,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庭前、庭审和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引导工作,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采取多种调解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当事人纠纷,从而尽可能为社会增添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通过调解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源头上减少因对判决结果不理解,对执行不到位有埋怨而引发的涉诉访,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效果,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零申诉、零上访”。具体做法是:认真分析案件情况,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赔偿能力采用不同的调处方法,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矛盾。

1、对被告人赔偿能力较差,不赔偿又易引起矛盾激化的,积极向被告人释明赔偿后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动员被告人向其亲戚朋友寻求帮助。例如,被告人李波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王海的姐姐王丽几年前就曾因王海被伤害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没有得到赔偿而上访告状。此次王海又被他人伤害后,经我们了解,被告人家庭经济也很困难,我们向被告人及其亲属讲明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等相关法律依据,通过多次调解和释明法律规定,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避免了新上访案件的发生。同时,王丽这个多年上访的老户还给我院送来一面锦旗。

2、适时适度冷处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我们要有足够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耐心。在劝说的过程中采取“拖”的方式。当然“拖”是有限度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适当地拖一拖,让当事人有时间冷静下来、理智对待问题。同时在“拖”的过程中可以使当事人了解到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将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调动当事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积极性,直至最后化解矛盾。实践证明,冷处理是对待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十分有效的办法。例如被告人张强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当事人平日就有矛盾,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害人提出赔偿可以不要,但必须重判被告人,而且被告人也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几次调解均末成功。考虑双方当事人有对立情绪,我们没有继续组织调解,而是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讲明判决带来的不利后果,给他们时间去冷静思考,后来我们见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了,适时组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这样不仅顺利审结了这起案件,同时也防止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

3、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量刑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一般将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一,予以从轻处罚,但决不能把它视为法定情节,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做到量刑均衡,避免产生“以钱买刑”的现象。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不能赔偿的被告人或虽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例如,张林交通肇事案,张林虽然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000.00元,但通过被害人家属向我们反映,张林已经竭尽其所能,因此,我院依法判处其缓刑。

二、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在调解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刑事庭前调解无法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对案件的事实只能凭借对案卷阅读而有所掌握,并且主审人的种种意见或暗示对被告人影响又是无所不在,所以被告人调解自愿原则也只是形式而已,无法真正实现。

(二)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刑事部分审限的规定无法让被告人实现民事诉讼应有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此规定被告人也应当享有合理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平等获得诉讼信息权和其它的诉讼权利,可现行的法律只规定应当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或内容通知被告人即可,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更是没有让被告人获得民事诉讼信息的时间和机会,他们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刑事诉讼权利所替代。

(三)诉讼中可供调解的时间很短。刑事诉讼的审限很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是20日。对附带民事的审理在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一般情况下是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这就使得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时间很短。

(四)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为了调解的自愿与合法,我们要正确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两者的关系。而要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做到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再进行刑事调解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应当界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比较适宜。刑事庭前调解应当严格限制。

三、做好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体会和经验

在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在开庭审理以前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但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既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一方当事人,也要防止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或非法做法,迫使原告撤诉或迫使被告接受调解。

(一)寻找调解突破口

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不同的经历,案件不同,当事人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所以我们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寻找关键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件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二)使当事人“懂法”

  所谓使当事人“懂法”,是指法官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

(三)坚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院裁判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调解成功的保证,只有公正的裁决和调解,才能使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新时期的法官不但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同时还要具备高尚的人品和职业道德。当前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官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既要承受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又要摆脱层层人情关系网的束缚。如何奉公执法、恪尽职守,同时又要处理好身边的各种关系是我们不容回避的严峻课题。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定纷止争,才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才能使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会议及省、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抓好庭前、庭审、庭后三个环节,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做到案结事了,避免因民事部分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引起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曹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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