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涉农刑事犯罪看农村法治建设
发布日期:2010-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涉农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进程,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山东垦利县人民法院2007年以来的数字统计,对涉农犯罪的成因进行了透析,并积极提出对策。
一、现状
2007年以来,共受理刑事案件149件,其中涉农刑事案件108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2.5%。
具体特点如下:
1、涉案类型较为集中。在涉农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多发性犯罪类型,如盗窃案、抢劫案、故意伤害案、强奸案、交通肇事案、寻衅滋事案,占“涉农”刑事犯罪案件总数70%。
2、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且呈现低龄化。涉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具备小学、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且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44%。
3、共同犯罪较多。在涉农刑事案件中,结伙共同作案的有30件,占20%,多出现于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案件。
4、在判决上,“轻刑”相对较多。涉农刑事案件中单处罚金、判决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达151人,占涉农刑事案件犯罪总人数的70%。
二、成因
1、社会转型,农村各种矛盾冲突剧烈。随着农村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特别是农村生产方式、农民从业方式的转变,土地分配、进城务工、社会保障等各种问题冲突日益凸显,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诱发各类农村犯罪。
2、治安措施滞后,犯罪预防体系脆弱。近年来,尽管农村基层组织防范工作有所加强并取得明显效果,但是仍存在极少数基层组织对农村的文化思想教育、犯罪预防、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出现缺位,如民事调解组织不健全,导致矛盾化解不及时,造成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
3、社会保障落后,基层组织职能弱化。随着城市周边大量土地的征用,农村劳动力出现过剩,大量农民涌向城市。大部分农民从事体力劳动,工资低,工作环境差,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使得他们铤而走险,不惜通过极端方式来“致富”,从而导致大量刑事案件发生。
4、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涉农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数只具备小学、初中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欠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而是纠集家人、朋友,通过暴力解决。
5、道德素质差,腐朽思想严重。当前的农村,思想道德教育较为落后,有益的精神文化活动开展的还相对较少,导致“一切向钱看”和拜金主义思想泛滥,尤其青年农民对唯利是图、不劳而获等腐朽思想缺乏抵制能力,为贪图享受,实现自己恶性膨胀的私欲而不择手段,走上犯罪。
三、对策
1、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农刑事案件。在涉农刑事案件审理中,应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一方面,继续采取“严打”方针,将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妨碍农村经济发展的涉农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特别对于多次结伙作案的惯犯、累犯,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力。另一方面,对于家庭、邻里纠纷而引发的轻微犯罪,或是涉农青少年犯罪应本着刑法谦抑的原则依法从宽处理,联合社区、学校等机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尽可能消解被告人对社会产生的怨恨和对抗情绪。
2、强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应不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积极借助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所在单位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力量,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修复被犯罪破坏的农村社会关系。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被告人,充分考虑作为从轻处罚的环节,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3、加强教育,增强农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法治意识。乡镇部门应通过发放宣传册、播放电影、评选十好家庭等途径丰富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大力发扬勤劳致富、和为贵的精神美德,法院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广泛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通过鲜活的案例,通俗的语言,增强农村群众的法律观念,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4、延伸职能预防涉农案件发生。对涉农刑事案件切勿一判了之,而是应找准审判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最佳结合点,通过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加强判后答疑释等途径真正对被告人起到惩戒、教育和引导作用;对判处管制、缓刑等未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应定期进行回访教育,配合乡镇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巩固和扩大审判效果,防止其再次犯罪;针对涉农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为其强化管理、增加防范提供参考依据。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董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