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张某赊欠邻村陈某购猪款8000余元,陈某多次向其催要无果。2008年7月15日上午,陈某再次到张家找张某索债时,见张家大门紧闭,陈某便直奔张某家里,碰巧张某也不在家,陈某见张家猪圈里有20多头生猪快要出栏,便带人强行将张某饲养的17头生猪拉走抵债。张某获悉此事后,立即报警,虽经公安机关出面处理,但张某仍未能要回被扣生猪。张某遂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返还所扣生猪。
【分歧】
对本案中陈某为讨要欠款强行拉走张某饲养的17头生猪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还是涉嫌刑事犯罪,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实施了非法行为,且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非法占有了张某的财物,故陈某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陈某的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以民事案件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构成抢劫罪。因为陈某在光天化日之下,强行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拉走,并占为己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很明显,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行为并达到了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以民事案件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管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即也认为陈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理由是:在对陈某的行为进行定性时,我们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中,陈某所实施的行为,从目的上看不是纯粹的非法占有,而是扣物抵债,在主观上,陈某所实施的强行抢猪行为唯一的目的是用于清偿张某欠其的债务,并不具有其他非法的目的;从客观上看,在陈某将张某的生猪拉到自己家后,并没有进行处理,而是放在家中,在张某向其索要时,其拒付的原因也是因张某不愿偿还欠自己的购猪款。从陈某实施的行为看,其是在白天将张某的生猪拉走,主观上没有偷的意思,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另外,陈某在拉张某的生猪时,并没有任何人进行阻止,而是很顺利地就将张某的生猪拉走,故也构不成抢劫罪。但陈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又确实侵犯了张某的权利,即使是张某欠了陈某的债,在其没有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是无权强行拉走张某的财物用以抵债的,故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属民事侵权行为。张某再向陈某要求返还生猪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胡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