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司法考试卷行政法存疑真题
发布日期:2010-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98-100题。
(98)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99)经过复议后,谁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A.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100)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事应如何处理?
A.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C.受理,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
D.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98)B;(99)A、B、C;(100)A、D[官方答案为C]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详解」
98——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吴某开始动工的表述告诉我们,刘某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其效果被乡政府吸收属于乡政府的行为,那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此行为不服就应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只能向B选项的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的表述也告诉我们,这一批准行为是乡政府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乡土地管理所的行为。理由详见(2007-二-82-多)题的特别提示。
乡政府不能自己作为自己行为的复议机关。如前所述,乡政府的这一批准行为是乡政府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乡土地管理所的行为,故而复议机关不可能是县政府的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最后,县政府法制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不能作为复议机关,
99——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崔某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申某和崔某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吴某作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对其结果不满意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他们三人均为享有行政诉权的主体。故而A、B、C均为正确选项。但D选项的刘某作为公职人员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不可能赋予其对自己不满意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理由见(2006-二-42-单)的阐释。
100——A选项正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此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原告人不会是吴某,因为他是行政许可行为——乡人民政府批准行为的受益人,他完全同意这一行为。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则属于利害关系人——既是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又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相邻权的相关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C选项不正确,不宜采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所谓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其法律根据是《行诉法解释》第61条的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行政裁决违法被撤销后由行政诉讼原告附带提起一种形式。题干中交待的“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是一个基于相对人的请求而实施的许可行为,是无纠纷的许可行为在前,之后方产生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行为面对的是一个已经存在的民事纠纷(在前),之后才出现旨在解决该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本题中的行为仅为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行政许可)后划线的事实行为不是行政裁决,故不能选择C项!
实际上D选项的正确性尚需附条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民事权属纠纷是“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才引起的,如果在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撤销了这一行政行为,那民事纠纷就息讼宁人一并被解决了,也就不存在权属纠纷了。而如果吴某在人民法院撤销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行为后继续施工或是在土地员划线之外拓展了自己宅基地的范围,这就是一种对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了。
总之,此题若为单选题,仅A选项正确;若为不定项选择题A选项当选,C选项肯定不当选,D选项附条件正确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