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题分析
近年来,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已经基本固定。其中卷二单选题11题11分,多选题11题22分,不定项选择题3题6分;再加上卷四的案例分析题或是论述题一题10分或20分,行政法所有分值共计司考总分值的10%.2009年司考行政法部分分值依旧,它在各个单行法中的分值分配和考点分布如下表所示:
法律规范 |
基础理论 |
公员法 |
行政 处罚法 |
行政 许可法 |
行政 复议法 |
行政 诉讼法 |
国家 赔偿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所占分值 |
6分 |
3分 |
14分 |
4分 |
5分 |
34分 |
3分 |
3分 |
分值分配 |
单选2题;多选2题 |
单选1题;多选1题 |
多选2题;案例分析1题 |
单选2题;多选1题 |
单选1题;多选1题;不定项选2题 |
单选4题;多选5题;不定项选3题;案例分析1题 |
单选2题;多选1题 |
单选1题;多选1题 |
考点分布 |
(1)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2)政府组织法;(3)行政行为的效力 |
(1)公务员的交流制度;(2)公务员的处分制度 |
(1)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2)一事不再罚原则;(3)行政处罚的设定问题;(4)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的搜查权;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
(1)行政许可的延续;(2)行政许可的撤销;(3)行政许可的公告问题 |
(1)行政复议第三人;(2)复议前置;(3)复议机关的确认;(4)复议申请期限与审结期限 |
(1)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2)行政诉讼的管辖;(3)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4)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5)行政诉讼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证据的审核与认定;举证责任);(6)复议与诉讼的衔接;(7)合并审理;(8)行政诉讼第三人;(9)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10)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1)非诉案件的执行 |
(1)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赔偿的标准与计算方式;(3)刑事赔偿的范围 |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
二、考试特点总结
综合上表,2009年司考行政法部分的考题透射出如下特点:
1、分值分布与往年相比基本未变,某些单行法的分值比例略有调整。
与往年相比,2009年司考对行政法中各门单行法的考核分值基本未变。《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为每年必考内容,其中《行政诉讼法》仍旧是考核的重中之重,占去了行政法部分几乎一半以上的分值。但与往年相比,某些单行法的分值比例略有调整,例如,由于卷四的案例分析题同时涉及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因此,2009年对《行政处罚法》的分值上升为14分;再如,由于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以及《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于2007年末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日程,因此,2008年对《行政复议法》与《国家赔偿法》的考察分值均有提高,但2009年这两部单行法的所占分值又回落到正常水平。
2、考察难度与往年相比略有提高,突出表现为考察方式更加灵活。
2009年司考行政法部分的考察难度与往年相比略有提高。难度提高的原因突出表现为考察方式更加灵活,而这一点又具体体现为:
第一、考察的综合性更强,更注重知识点之间的相互衔接。2009年司考行政法部分的很多考题都很少集中于一个知识点,或是局限于一部单行法中,往往涉及一部单行法中的多个知识点,例如,单选题46题同时考察行政诉讼中,经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管辖以及诉讼第三人问题;再如,多选题85题同时考察行政诉讼的合并审理、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听证程序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又或者衔接多部部门法,例如,多选题84题,不定项选择题98题、100题[5]均同时涉及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再如,多选题85题、86题、88题与卷四的案例分析题均同时涉及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对常见考点的考察更加深入灵活。例如,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是《行政处罚法》的高频考点,2009年司考卷二第85题[9]C选项即涉及听证程序的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与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相对人可要求听证。该选项表述为“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在此,出题人首先在“吊销许可证”与“暂扣许可证”问题上给考生设置了一个小小陷阱,其次,该表述也同时考察行政处罚听证的启动方式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再如,行政机关既实施了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又对其财产进行处罚的诉讼管辖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但2009年司考卷二第86题C选项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时,出题人同样设置了一处陷阱。根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在上述情形下,相对人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又对财产进行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又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本案中提起诉讼的并非受到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加害人,而是被害人,因此并不适用上述规定。
3、考点分布仍旧体现出“重者恒重”的考察特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历年来的考点分布,均体现出“重者恒重”的特点,即每部部门法中的重要知识点一直都是历年的高频考点,2009年这一特点依旧没有改变。例如,《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处分制度;《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的撤销与延续;《行政复议法》中复议机关的确定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案件的复议前置问题;《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确认与管辖(尤其是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确认与管辖)、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尤其是合资、合作企业的原告资格)、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行政诉讼的证据、法律适用、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等;《国家赔偿法》中赔偿的标准与方式(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赔偿的范围(尤其是根据《刑法》不负刑事责任与根据《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赔偿问题)。纵观2009年司考行政法部分的考题,单选题(共11题)中至少有7题,多选题(共11题)中至少有7题,不定项选择题3题,案例分析题中一半问题都在历年的考题中出现过,这一比例至少占到了试题的70%.
4、在强化对重要考点的考察基础上,新增了很多新的考点。
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在继续强化对重要考点的考察基础上,也新增了对一些新内容的考察,例如,行政法基础理论部分中第50题、第83题强化了对政府组织法的考察,《公务员法》部分中第42题增加了对公务员交流制度的考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部分中第44题、第81题增加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与方式的考察,《行政复议法》部分中第45题增加了对复议第三人的考察,《行政处罚法》部分中案例分析题增加了对下位法对上位法所创设的行政处罚进行具体细化时所受限制的考察,《行政诉讼法》部分中第48题增加了对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考察,《国家赔偿法》中第49题新增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方式与标准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