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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答案点评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部分 写在前面的话

  艰苦、紧张而又精彩的2009年司法考试已经落下帷幕,全国40余万考生以执着、坚毅而又卓越的付出经历了这一次弥足珍贵的征程。臻显其中的,有拼搏中尽情挥洒的汗水,有坚持中欲罢不能的热泪,更有求索中忐忑踌躇的心酸。而现在,在所有人怀着炼狱归来、轻松超脱的心情走出考场的时候,真正能够会心绽放笑脸的毕竟只是少数人。这,就是“天下第一考”的残酷。正是这种艰辛和残酷,顽强和执着,才最好地诠释了所有法律人内心深处闪烁着眩目光环的司法事业的神圣。也正是这份憧憬和向往,虔诚和信仰,召唤着中华大地成千上万莘莘众生年复一年、义无反顾的奔赴考场,去感受,去享受,那一份属于自我的荣耀和光芒。

  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试绝不会是结束,而必将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对于新加入的勇敢者如此,对于从头再来的坚守者更是如此。为了我们能够更好的开始,为了我们心中那个美好的梦,请让我们一起细致地审视一下我们在今后一年中必须每天面对的对手——真题。

  毋须后悔莫及,但求铭刻于心。

  第二部分 行政法试卷分析

  09年行政法试题在延续着以往的主要趋势的前提下,有一定新的发展和突破。在难度上,与07年和08年相当。较之前几年的“高不可攀”,难度有所回落。在题型上,与过去基本一致,特别是第二卷的客观题,分别考查了12道单选题(从39题到50题),11道多选题(从80题到90题),还有3道不定项选择题(从98题到100题)。在第四卷中,继06年和07年分别考查了一道25分的论述题,08年考查了一道20分的传统案例分析题之后,今年行政法考查了一道20分的传统案例分析题和一道25分的论述题。从分值分布上看,卷二单选题为12分,多选题为22分,不定项选择题为6分。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20分,论述题25分,今年行政法共考查了85分。与历年的60分——65分这一分值范围相比较,今年行政法的分值有了显著增加,占到总分600分的14.2%。

  一、行政法具体的分值分布[1]:

  1、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25分(卷四第七题)

  2、公务员:1(42ABCD)+2(82ABCD)=3分[2]

  3、具体行政行为:2分(80ABCD)

  4、行政许可:1(40ABCD)+1(41ABCD)2(90ABCD)=4分

  5、行政处罚:1(43ABCD)+1.5(85BCD)+1(86AD)+1.5(88ABC) +6(卷四第六题第4问和第5问第(2)小问)=11分

  6、政府信息公开:1(44ABCD)+2(81ABCD)=3分

  7、行政规章制定程序:1分(39ABCD)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1分(50ABCD)

  9、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2分(83ABCD)

  10、行政复议:1(45ABCD)+1(98AB)+0.5(100A) =2.5分

  11、行政诉讼:1(46ABCD)+1(47ABCD)+1(48AB)+2(84ABCD)+0.5(85A)+1(86BC)+2(87ABCD)+0.5(88D)+1(98CD)+2(99ABCD)+1.5(100BCD)+14(卷四第六题)=27.5分

  12、国家赔偿:1(49ABCD)+2(89ABCD)=3分

  二、考点内容和考查法条:

  1、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运用合法性、合理性原则论述具体案例,考查法律思维能力,法学专业素养和分析现实案例的能力。

  2、公务员:主要考查了考生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交流和处分知识点的把握。

  考查法条:《公务员法》第56条、63条~6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

  3、行政许可:主要考查了考生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公告和延续知识点的把握。

  考查法条:《行政许可法》第24、46、49、50、69条

  4、行政处罚:主要考查了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和执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一事不再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调查程序、行政拘留等知识点。

  考查法条:《行政处罚法》第11、16、17、24、33、34、37、42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88、107条

  5、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考查了考生对依申请公开中的身份证明、申请的形式、程序、收费等知识点的把握。

  考查法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25、27条

  6、行政规章:主要考查了考生对省级地方规章的名称、内容和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规章的制定等知识点的把握。

  考查法条:《立法法》第72、89条《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34条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主要考查了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领导体系、设置方法、报批程序知识点。

  考查法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6、7、9条

  8、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主要考查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

  考查法条:《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7、18条

  9、行政复议:主要考查了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前置、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等知识点。

  考查法条:《行政复议法》第9、10、12、31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15条

  9、行政诉讼:主要考查了受案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原告、被告、第三人、管辖、合并审理、被告改变原行为、起诉期限、举证责任、书证、鉴定结论、检查笔录、法院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诉事由、一审和上诉审的裁判类型、撤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等知识点。

  考查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11、12、14、17、18、24、25、26、27、32、37、39、50、52、53、54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9、12、13、14、15、19、20、22、26、33、34、42、56、57、68、87、89、93、94条;《证据规定》第10、14、15、29、43、63、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10、国家赔偿:主要考查了司法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计算标准等知识点。

  考查法条:《国家赔偿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4、6条

  三、试题特点归纳

  从宏观上来看,行政法试题又呈现出二大特征,试概括为:一、重者恒重,稳中求变;二、考点单一,难度回落。以下,分别阐述之。

  (一)、重者恒重,稳中求变

  今年的行政法试题再一次验证了司法考试中的一句名言:“重者恒重”。行政法客观题共26题,加上案例分析题5个小问题,以及1道论述题,一共考了32个题目。其中,行政诉讼法是出题大户,考了16题,分值达到27.5分,占总分85分的32.35%,稳坐行政法头把交椅。而且,在行政诉讼法的重要考点上,命题者不厌其烦的选择角度出题,像行政诉讼法中诉讼参加人、管辖、证据、裁判类型以及执行等重要考点,都是重复出题,反复考查。行政复议法在08年破天荒考了9.5分高分之后,今年又一次充当起配角,仅考了3道题,分值为3分。行政处罚法在今年实现了大跃进,考了11分,达到历年之最。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表现可谓中规中矩,分别考了3分和4分。虽然这三部重要的内容今年比重下降,但是还是维持在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同样一如既往保持了重要地位的还有公务员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年也都考查了3分。

  今年在稳定维持重点的情况下,也兼顾到一些次重要考点,比如行政规章、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都进行了考查。

  (二)、考点单一,难度回落

  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的第二个宏观特点在于试题难度较之往年有所下降。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一向被誉为最难啃的骨头。04年、05年的行政法试题最难,在考试中是广大考生失分的重灾区;06年、07年难度稳中有降,但很多基础薄弱的考生仍然谈行政法色变;08年行政法难度回落,考题中规中矩,不偏不怪,与其他部门法的难度基本持平,为广大考生朋友学好行政法恢复了信心;09年的行政法试题持续了这一特征,难度进一步降低,大有把司法考试的放水政策进行到底之势。

  今年难度回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题目比较中庸,都是上课时一再强调的考点,基本没有冷僻内容。第二方面是因为部分题目考点很单一,考查的是对一个单一知识点的认知。这与行政法注重整体、比较的风格判若两人。比如第41、43、49、83、82题都是比较典型的送分题。

  (三)、比较思维,仍占主体

  比较往往是建立在全面掌握知识的基础上的,近年来司考频频出现比较类考题,无疑是在提醒考生要更加牢固掌握知识体系。比如2004年卷二第75题,比较考查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主体、行政委托、听证程序等知识点,该题以区区百余字的篇幅,比较考查了8个知识点,令人叫绝,涉及到8个重要法条。应当说,这是一道难得的好题,出题思路新颖、涉及面广、富有深度,充分考查了考生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掌握程度。可以与之相媲美的是今年卷二第48、84、85、86、98题等题目,都比较考查了多个重要法律中的若干法条。针对这种命题特点,我们认为在复习中应当采用相应的方法来应对它。也就是说,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个法条一个法条地去掌握几乎无法应对这种考试。比较可取的方法应当是将多个法条根据其内在联系统一在一个大的知识点之内,通过整体掌握这个大的知识点就把所有相关的法条都解决了。这就要求我们先扩大范围,对所有相关考点进行对比、筛选、裁剪成一个个大小合适的知识点专题作为框架,然后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剔除次要法条,把握重点法条,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四、综合考查,把握宏观

  综合性考查是指多法条、多知识点、跨学科考查,就是一道题目考查多个学科的知识。不同部门法的结合考查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出题趋势。其实,在最近几年,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体现出了这样的命题特点。2003年是行政法与法理综合起来考,占了约15分,2004年是与民法、刑法等放在一起考,占了约5-10分,如2004年卷二第41题,就是结合了民法中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以及刑法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的区分。今年的试题中,体现综合性特征的考题也是不胜枚举。例如,第85题综合考查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相关考点;第98题分别综合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联性知识点,进行深度考查。可以说,综合考点、跨越学科考查将是以后命题的趋势,几乎每年都会有,而且命题人选材的随意性越来越大,很难加以预判。这就要求我们在解题方法上找出路,要学会“顺藤摸瓜”。看到一个题目先按照部门法检索,分为不同部门法的知识,在每一个部门法之内再按知识点检索,用不同知识点应答,要谨慎、有序地分解,切忌盲目猜测,否则失分很多,损失难以弥补。同时,“摸瓜”的时候要顺着其枝节来进行而不是逆向的,不可变成“盲人摸象”。这个“枝节”就是命题人的思路,是他所倾向的答题思路,要顺着命题者的出题思路来审题和答题,轻易不要“剑走偏锋”以险制胜。

  [1] 说明:为了统计的精确,笔者没有采用传统的以题为单位的归类方法,而是以客观题的ABCD4个选项和主观题的小问题为归类单位,力争做到对考点出处的准确把握,以期提高参考有效度。

  [2] 数字1表示分值,(46ABCD)表示该考点出现在第二卷的第46题的ABCD四个选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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