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司考民诉命题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意见第160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
区别项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必要共同诉讼人 |
参诉依据 | 有独立的请求权 |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
参诉地位 | 参加之诉的原告 | 可以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为共同被告 |
参诉方式 | 主动参加,即起诉方式 | 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
参诉时间 | 一审开始后,结束之前 | 可以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阶段参加 |
参诉目的 |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维护自己以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
争议对象 |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 仅为对方当事人 |
合并种类 |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 诉讼主体的合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