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原告龚某送货到进贤县熊某处,熊某出具欠条一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龚某货款共计叁万捌千元整。欠条人熊某。法院受理此案后,向当事人熊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熊某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案外人进贤县某厂向本院提出此欠款为该厂所欠,自己为当然的被告,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分歧
对此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当被告败诉后,法院将直接追究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此参加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并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实为被告,因此应当允许第三人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本案中,案外人进贤县某厂以此债务系本厂的债务为由,要求作为被告参加到本诉中来,其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此,应驳回案外人进贤县某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作者:抚州中院 张玲 宜黄法院 邹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