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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如果新、旧刑法的规定完全相同的,适用旧法即行为时法,不适用新法(没有溯及力)。关于上述例题中甲杀害乙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修订前刑法与修订后刑法的规定相同,适用修订前刑法(旧法)定罪处罚。

  2.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以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也就是适用现行的1997年刑法典。

  例:甲在1997年6月绑架了乙,直到1997年10月3日才把人质乙释放。对此案,应该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呢?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典。因为甲的犯罪行为延续到了1997年10月1日以后,属于在现行刑法生效后发生的犯罪。

  3.犯罪行为由刑法生效以前连续到刑法生效以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这种情形多出现于毒品犯罪案件。

  例:甲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多次走私、贩卖毒品,到了新法生效以后,他又多次走私、贩卖毒品。那么在1999年5月将甲某抓获后交付审判时如何适用法律?假如甲有5次是在新法生效以前实施的,有2次是在新法生效以后实施的,对这7次犯罪都要处理,处理的时候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呢?因为甲的多次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是连续到新法生效以后的,只要新法和旧法都认为犯罪的,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的,也要适用新法,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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