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量刑情节问题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量刑制度
(一)量刑情节问题:
1、法定刑、法定刑幅度与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
2、量刑情节的种类与适用:量刑情节 从严(只有应当型)——从重
法定情节 从轻处罚
从宽(既有应当型又有可以型)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关于量刑原则方面,注意第63条第2款关于“法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可以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
一个犯罪人也可能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考虑不同情节的地位与作用,分别适用各种量刑情节。具体做法是,先撇开量刑情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种与刑度,再考虑从严情节估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宽情节决定刑种与刑度。
从宽处罚情节:
1.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20条)
(2)避险过当(21条)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
(4)胁从犯(28条)考试大
(5)犯罪中止(24条)――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27条第2款)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
4.可以免除处罚的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68条)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64条第3款)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2款)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2款)
6.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
(2)犯罪预备(22条)
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
(2)犯罪未遂(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
(4)犯罪后自首的(67条)
(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
从严处罚情节:
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
(1)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
(2)是累犯(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