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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酌定量刑情节
发布日期:2010-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 防卫不适时的;

  8、 避险不适时的;

  9、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 偶犯、初犯;

  2、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 一般残疾人犯罪;

  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 假想防卫;

  7、 假想避险;

  8、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非累犯);

  2、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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