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难点辨析(一)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直接正犯,指直接实行正条行为(或称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和行为人。
例:甲举刀故意将乙的脑袋砍下,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规定,直接触犯了第232条(正条),甲就是直接正犯。
(2)间接正犯,指间接实行正条行为(或称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和行为人。常见情形是利用他人行为实现正条行为。
例:甲意图杀害乙,将一支手枪递给丙,跟丙说:“这枪里没有子弹,你对着乙开枪,吓唬吓唬他”。丙信以为真,枪口对准乙扣动扳机,不料枪中射出子弹击毙了乙。甲借用丙之手,杀害了乙,即俗话说的“借刀杀人”。他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也应当被认为是正犯,适用第232条(正条)定罪处罚。考虑到甲没有直接实施正条行为,称为间接正犯。
例: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诈骗罪)间接正犯。表面上看,乙把假毒品“卖给”他人、骗取了钱财,其实乙不知情,也没有诈骗他人的意思,乙是被甲利用“诈骗”他人的钱财。
1—1 (2008延/二/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答案:ABC。甲对丙直接实施骗取财物(提包)的行为,是诈骗罪的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