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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难点辨析(六)缩小解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以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为基准,如果得出较小(较窄)含义的,是缩小解释,也称限缩解释;得出较大(较广)含义的,是扩大解释,也称扩张解释。

  例: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D.缩小解释

  ——答案:D。 因为“情报”含义宽泛,有公开不公开的、重要和不重要的等等,给该条之“情报”加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未公开”等限制,缩小了其范围,所以是缩小解释。

  类似如:“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该解释将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释,限定为“一罪”被判10年以上,也属于缩小解释。

  (2)扩大解释是相对于条文的字面含义而言,其真实的含义应该大一点。

  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解释其中的“汽车”包括大型的拖拉机,就有所扩大,但仍是汽车可以包含的范围。

  (3)类推解释,是指把刑法条文字面含义扩大解释到包含“相类似”的事物。无论对字面含义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仍然能与字面含义保持同一性质,没有脱离字面含义。而类推解释则过分超出了字面含义,仅具有“类似性”而不具有“同一性”。

  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对象是“妇女”,如果根据男人与妇女都属于“人类”的类似性,解释为包括“男人”就属于类推解释,将该条适用于对男人的性侵犯就是类推适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缩小解释,且属于不适当的缩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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