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整要合法合理
周工2002年进入苏州某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生产部副经理、注塑车间副主任。2010年5月份,公司以周工未按照要求提交工作计划书,无法胜任其职务,免除其职务,并调整工作岗位。周工不同意公司说法,认为其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工作计划,只是公司要求太高无法完成,项目计划和考核目标都未确定,不存在考核不合格的问题,况且公司在考核目标不存在的情况下擅自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对新岗位的工作内容、薪酬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仍然在原工作岗位工作。2010年6月,公司通知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到2010年7月份,周工查看工资记录,公司扣除其5月份5天工资,6月份工资也未发放,社保也停止缴纳,故告知公司暂时不再来公司工作。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不符合任职条件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对其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认为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按自动离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予认可。裁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赔偿其10个月赔偿金4万多元并补发工资1700多元。
【律师提示】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考核不合格,前提是得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和目标及完善的规章制度,做出的调岗决定兼具合法和合理性。尤其是工作岗位的调整,如何既能做到员工利益的保护,同时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保护,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实在是一道复杂的题目。但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寻找借口想方设法开掉“不听话”的员工的行为,司法实务处理中一定要慎重,要维护基本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