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试论价值工程与公共卫生事业管理
发布日期:2010-08-14    作者:薛群英律师
试论价值工程与公共卫生事业管理
                    —— 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群英
    
内容提要通常所称的价值工程,主要是指工业企业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广泛开展价值工程活动,采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在确保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减少投入的方法,达到功能与价值的比值——即价值的优化。笔者认为: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同样适用于卫生事业管理乃至医院管理工作;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在卫生行政部门中的应用,主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卫生行政管理的活动中,运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广泛开展价值工程活动;在保证管理质量和不增加费用的前提下,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管理工作开展价值分析,使自己的管理活动取得比采用原工艺、方法高的多的价值(含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或者运用较低(而不是较高)的耗费来实现或者突破原预定目标,从而实现耗费与功能的比值——即价值的优化。    
关键词价值工程   价值工程思想方法   价值工程与医院管理

    一、价值工程的定义
    根据美国价值工程师学会( Society  of  American  Value  Engineers )为价值工程所下的定义,价值工程( Value Engineering ),“乃是以认可之技术作有系统应用,此等技术,则可保证产品之功能或用途,并为该功能建立货币价值,以最低之综合成本而提供所必需之功能及可靠性”。
    由此可见,我们通常所称的价值工程(VE),主要是指工业企业在技术、工艺、生产和管理等方面,广泛开展价值工程活动,采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在保证满足用户对产品或服务所要求的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廉价的代用品或改进的方法,达到产品或服务的功能与费用的比值——即价值的优化,从而使企业获得比采用原品或原工艺、方法高的多的经济效益。
    那么,VE原理和思想方法,是否适用于国家卫生事业管理和医院管理呢?笔者认为:“价值”应当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为货币形式或物质的,可以用数字计算或表示的有形的价值;另一类则是不能用数字计算或表示的、无形的,体现为潜在或精神方面的价值,如为社会或企业等避免了的损失、为社会特别是患者减少了费用等等。作为一个人来讲,人的有用性就是人的价值。一个人为人类和社会贡献的越多,其价值也就越高。
二、价值工程与卫生事业管理的关系
根据价值工程的上述定义,笔者认为:VE原理与思想方法,不仅适用于工业、商业、建筑业、司法工作……,也同样适用于国家卫生事业管理和医院管理工作。
本人还认为:从卫生事业管理方面来讲,卫生事业的管理应当主要分为“宏观调控” 、“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三个层次。所谓卫生事业“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 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活动。我们这里所讲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所属医疗机构的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管理活动纳入系统管理范畴,及时纠正医疗机构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医疗机构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优良服务的活动。
所谓卫生事业“宏观管理”,是指医疗机构自身的职能部门(管理者)为实现一定的工作目标,在保证服务质量和效能的前提下,运用计划、规章制度、政策等手段,引导、组织被管理者实现工作目标的一种实践活动。
所谓卫生事业“微观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实施具体医疗救助工作的部门(科室)的管理人员,为实现一定的工作目标,在保证服务质量和效能的前提下,运用各种手段,组织、领导、指导被管理者实现一定的工作目标的活动。
本人认为: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适用于卫生事业的“宏观调控”、“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全过程,和整个卫生事业管理活动。
三、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在卫生事业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一)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在卫生行政部门中的应用
本人认为: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在卫生行政部门中的应用,主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卫生行政管理的活动中,运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广泛开展价值工程活动;在保证管理质量和不增加费用的前提下,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管理工作开展价值分析,使自己的管理活动取得比采用原工艺、方法高的多的价值(含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或者运用较低(而不是较高)的耗费来实现或者突破原预定目标,从而实现耗费与功能的比值——即价值的优化。其公式为:
V(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F(功能:预期管理目标)/ C(耗费:工作量与费用)
    例如:卫生行政机关在制定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制度时,除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政策外,可以同时对医疗机构的“牌匾用字”、“宣传图片用字”等作出规定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以防止“牌匾用字”、“宣传图片用字”的“不规范”而“误导子孙后代”的问题;从而取得无法估量的社会效益!
应当说明的是:目前我国在“语言文字”的使用方面存在着很大问题,大有“一代不如一代”的的趋势,而国家的各级“语言文字委员会”又“形同虚设”——对错误文字“不闻不问”!就医院在“语言文字”的使用方而言,就存在着巨大的错误,大有“误导子孙后代”之嫌:如绝大多数医院将“配药的场所”的牌匾写成“治疗室”等。应当指出:所谓治疗,是指医疗机构运用药物、手术等手段,为患者消除病痛的活动。即“治疗”必须有“患者”“在场”;没有患者在场的“配制药品、药液”的地方,不能称之为“治疗室”而应当称之为“配药室”!
    (二)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在医疗机构职能部门(科室)中的应用
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在医疗机构职能部门(科室)中的应用,是指医疗机构的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在实施具体管理的过程中,运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思想方法,广泛开展价值工程活动;在保证管理质量和不增加费用的前提下,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管理工作开展价值分析,使自己的管理活动取得比采用原工艺、方法高的多的价值(含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或者运用较低(而不是较高)的耗费来实现或者突破原预定目标,从而实现耗费与功能的比值——即价值的优化。其公式仍为:
    V(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F(功能:预期管理目标)/ C(耗费:工作量与费用)
    例如:医疗机构的行政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可以运用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管理活动开展价值分析;可以对各科室的“科室牌匾”的文字使用作出规定,以防止语言文字方面的错误。这样,就既规范了本医院的语言文字,又防止了“错误文字”“误导子孙后代”和“懂行者”对医院的“轻视”;同时又提高了医院自身的价值和知名度……!以实现耗费与功能的比值——价值的优化。
    再如:医院急救科室在实施医疗救助时,运用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管理活动开展价值分析;可以同时向患者家属、亲友、乡邻传授急救(如溺水救助即心肺复苏等)知识,使广大人民懂得一点易发事件的急救知识,以防止因救助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事件的发生,从而实现耗费与功能的比值——即价值的优化。
又如:医院的医护管理部门在实施护医工作和医护人员管理时,可以运用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管理活动开展价值分析;再规范医护人员的语言言谈、衣冠标准、行为举止、医护关系、医患关系的同时,可以同时对医护人员的学历、文字书写提出要求,如规定要求医护人员制定“终身学习”计划、定期撰写《医护心得体会》等。以解决医护人员“学历层次低”和“医生处方‘龙飞凤舞’”现象! 
对于这一点,我的意见是管理部门对医护人员的学历提出适当要求,并为其寻找、选择最佳进修机会;提供专用的纸张供医护人员“练习书写”并开展评比活动!
    还有:医院的医护管理部门在实施护医工作和医护人员管理时,还可以运用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管理活动开展“更高层次”的价值分析,要求医护人员对医学教材的优劣展开评价,从而提高医护人员的“知识层次”,实现耗费与功能的比值——价值的优化。
本人认为:理论学习应当分为下列三个层次:A,第一个层次即低级层次,是学习者熟读课文、理解课文、掌握课程知识;B,第二个层次即中级层次,是能够对课文提出问题,即提出为什么这样……;C,第三个层次即高级层次,是指学生能够对所学课程“挑出错误”或者“有所创新”!
    就我国医学院校目前使用的教材情况看,我国医学院校使用的教材,大多没有给名词(包括疾病名等)准确、完整的定义。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医院的医护管理部门在实施护医工作和医护人员管理时,还可以运用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对自己的管理活动开展“更高层次”的价值分析,要求医护人员对医学教材的优劣展开评价,从而提高医护人员的“知识层次”,实现耗费与功能的比值——价值的优化。
例如:医护管理者可以要求医生在实施医疗救护时,必须对患者的疾病给出明确的书面结论;必须给所涉疾病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必须写出书面的施救方案!这样,我们既可以准确掌握患者所患疾病及其病情,以便于施救;同时我们又弥补了教材在“疾病定义”方面的不足,提高了医生的知识水平,从而实现了耗费和功能的比值——即价值的优化。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思想方法,不仅适用于工商企业、司法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同时也适用于卫生事业的“宏观调控”、“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全过程,和整个卫生事业管理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如果能够在价值工程理论和思想方法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则将在各个方面均可获得“事半功倍”得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的增长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注:本文始作于2010年8月14日下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