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农市信字[2005]22号)
各市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农业部第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2005年农业部第530号令),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检验机构检验员及种子企业检验人员(两类人员以下统称“检验员”)的管理,促进种子检验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种子检验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检验能力,现就加强农作物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种子检验员队伍是对种子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核心技术力量,是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科技含量的重要力量,是确保农业用种安全的基础和保障。自《种子法》及《种子检验规程》实施以来,全省已对工作在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和种子公司的800多名种子检验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发证,初步建立起与种子管理机构、检验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相配套的种子检验员队伍,各级各类检验人员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提高全省种子质量、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科学育种、科学用种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提高农产品质量也要求首先在种子环节提高科技含量。同时,规范种子流通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也迫切需要一支强有力的种子检验技术队伍。各级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结合落实省厅制定的《山东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管理实施方案》(见附件)把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种子检验机构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检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要配备政治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按照农业部《办法》规定,省厅负责全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具体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市、县农业局农业质量管理部门近期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种子管理机构、检验机构和种子企业进行一次摸底,在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建立种子检验员档案库,并同时报送省厅。对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不足的种子检验机构和企业,要限期整改,确保人员足额到位,机构运转正常。
三、严格种子检验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把申请、考核关口,切实做好检验员队伍的管理工作。省种子管理总站要建立全省种子检验员档案库,加强对全省种子检验员的动态监督管理。要按照农业部《办法》规定组织成立种子检验员考评管理机构,建立操作技能考评专家库,做好种子检验员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评、发证工作。要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检验员队伍素质。要加强对获证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对种子检验员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件。对在检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种子检验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的种子检验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种子检验员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好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附件:山东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管理实施方案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现就我省种子检验机构检验员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技术人员(除特别指出,以下统称的“检验员”包括两类人员)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人员配备
县级以上种子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分为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扦样员负责样品的扦取;室内检验员负责净度、发芽率、水分等项目检测;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田间检验和小区种植鉴定。市、县级种子检验机构应配备检验员5人以上,未设置检验机构的市、县种子管理部门可以只配备扦样员。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种子检验技术人员也分为扦样人员、室内检验人员和田间检验人员,职能等同于种子检验员。田间检验人员同时负责所在企业种子生产过程中田间质量的技术指导。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应分别配备室内检验人员2名以上、扦样人员1名以上,生产企业还必须配备田间检验人员3名以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应配备室内检验人员和扦样人员各1名以上,生产企业必须同时配备田间检验人员2名以上。向农业部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配备扦样人员2名以上、室内检验人员和田间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二、资格审查
各级各类种子检验员都必须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并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申请种子检验员或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资格,应向省农业厅考评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省考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培训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三、培训及考核
省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种子检验员资格培训考核。年初由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对拟申请检验员资格的人员统一组织报名,省考评管理机构统一发放学习资料,申请人结合实际工作自学3-4个月,然后参加集中培训、考核。
种子检验员的资格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内容和要求均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的要求执行。种子检验员专业知识考试题从国家考核题库中抽取;种子检验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的考试题从省考核题库中抽取。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考试时限为180分钟。同时报考两个或三个类别资格的,应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专业知识考试。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操作技能的考评。
操作技能考评采用现场跟踪考核的办法,由考评小组按照考核岗位和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评小组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80分为合格。
四、发证
省考评管理机构对参加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者颁发种子检验员证或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种子检验员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种子技术检验人员资格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种子检验员及种子检验技术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者转让资格证件。丢失、损毁证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省考评管理机构补发。
原有的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考核结业证延用至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五、管理
1、备案
省考评管理机构建立全省种子检验员档案库,档案包括资格申请、考核、审查、培训和证件的颁发、变更、注销等内容。各市种子管理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档案。
2、定期审查
资格证每两年审查一次,主要审查持证人员应当掌握的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以及从事种子检验工作量、工作表现等。持证人在两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扦样员、田间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量累计不得少于100小时,室内检验员不得少于600小时。
定期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持证人于证件到期前20天,向考评管理机构报送下列审查材料: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两年内种子检验人员检验工作量、表彰奖励和处罚情况的证明;
(二)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两年内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考评机构审查材料后,在种子检验员证或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上记录审查结论、加盖审核章。审查未通过的种子检验人员可以在15日内申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考核管理机关收回证件并注销。复审只能进行一次。
3、奖惩
对在检验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种子检验员,每3年由市、县推荐,省农业厅统一评比、表彰奖励。
申请种子检验员或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如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核纪律等违规行为的,其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确认其成绩无效,已经取得资格证的,收回其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验员资格。
对一证多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或者结果的种子检验员,取消其检验员资格,收回其证件。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的颁发、注销、变更等情况定期在http://www.sdny.gov.cn和http://www.seedsd.com公布并实时更新。